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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關於對公安、安全、金融系統在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后購買超標准小汽車進行處理的有關政策性問題給浙江省紀委的答復 |
(199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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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關於轉發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部級領導干部超標車處理中幾個政策性問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中紀發〔1995〕9號)所規定的公安、安全部門可以將超標車轉為本機關業務用車,是指這些單位已配備的除奔馳、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奧迪V8、奧迪V6等高級豪華車以外的供領導干部乘坐的超標車,可以轉為本機關的業務用車,並不是說這些部門可以新購置超標准小汽車作為業務用車。公安、安全部門應依據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配備小汽車,違反規定配備小汽車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金融系統也應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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