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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對《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中幾個問題的答復 |
(1996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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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
二、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稱“其他禮品”,不包括禮金和禮券。因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証券的通知》,禮金、禮券是嚴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論價值大小,必須一律登記上交。
三、凡屬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即使是親友饋贈的禮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須登記上交。
四、對違反《規定》者,按照1990年7月1日中央紀委發布的《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給予黨紀處分﹔需要給予政紀處分的比照上述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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