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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 |
(1996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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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停止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檢查評比和不干預企業內部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1〕65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出后,對企業不必要的評比活動一度得到控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企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無視《通知》的規定,擅自以各種名義舉辦名目繁多的對企業的評比或變相評比活動(包括對企業、企業經營管理者、企業產品進行的評比、評選、評價、評獎、評優、展評等活動,以下簡稱各種評比活動),嚴重干擾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增加了企業負擔。許多評比活動以謀取小團體或個人經濟利益為目的,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影響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助長了沽名釣譽、弄虛作假等不正之風,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根據199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必須嚴格控制評比活動。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正在舉辦的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除按法律規定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外,目前各地區、各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單位、企事業單位及民間組織正在舉辦的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一律立即停止,並認真搞好清理整頓。對已收取的費用要立即如數退還。新聞單位對上述評比活動不得進行宣傳報道。
二、今后,除按法律規定和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外,不得再舉辦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確有必要舉辦的個別評比活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或單位嚴格審核同意,然后統一歸口國家經貿委從嚴審查,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經貿委要會同中央宣傳部等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加強對企業進行的各種評比活動管理的具體規定,對包括歸口審查辦法、評比項目設置條件、主辦單位資格認定、申報審批程序、評比或評價范圍以及宣傳報道等提出嚴格、明確的要求,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后實施。
三、對企業以外其他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各類評比活動,也要嚴格控制。確有必要舉辦的,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嚴格審批。對那些增加地方政府負擔、基層反映強烈的全國性或行業性評比活動,如全國百強縣評比等活動要立即停辦。
四、全國性或行業性的各類評比活動(包括對企業的各種評比活動),一律不得向企事業和基層單位及個人收費或變相收費。
五、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過多過亂的評比活動的危害性及嚴格控制各類評比活動的必要性,要根據上述原則和本通知精神制訂出相應的管理規定,嚴格控制本地區的各類評比活動。
六、凡違反本通知精神,繼續舉辦、宣傳未經批准的評比活動的,上級黨政機關要立即予以制止,並追究主辦單位領導的責任。對繼續以各類評比活動為名謀取私利的有關人員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准舉辦的評比活動,有關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抵制,並及時向有關方面舉報。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要帶頭貫徹執行本通知精神。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舉辦的各類評比活動立即進行清理整頓和自查自糾。中央紀委、監察部要對清理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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