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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第五條第二款的補充規定 |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98年3月3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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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明確禁止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的外商獨資企業任職。但據反映,有的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外方代理人,干部、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影響領導干部威信,損害黨的形象,而且容易發生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為從制度上預防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憑借領導干部的權力和影響謀取私利,經黨中央批准,現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第五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如下:
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范圍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位。如有違反,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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