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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 |
(1997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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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個別城市自行設計制作市旗、市徽,並公開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規定,國旗和國徽是我們國家的象征和標志。我國的國旗、國徽代表著國家主權的統一和不可分割。自行制作和使用市旗、市徽,不符合我國國情,是不妥當的。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和《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的要求,嚴肅認真地使用國旗、國徽,自覺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要經常對廣大干部群眾進行《國旗法》、《國徽法》教育,提倡有助於培養人們對國旗、國徽崇敬感的必要禮儀,增強人們的國家觀念和愛國主義情感,激勵全國各族人民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
二、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一定要不斷提高政治鑒別力和政治敏銳性,深刻認識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可能產生的消極影響,確保本地區不發生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問題。今后,如發現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要對所在地的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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