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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對犯有貪污、賄賂錯誤黨紀處分的數額界限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1997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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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條例》)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頒布后,一些地區和部門來電來函請示,《刑法》正式施行后,在實際執紀工作中,對於犯有貪污、賄賂錯誤的黨紀處分的數額界限怎樣掌握?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貪污、受賄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且具有《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減輕處分情節的,也可以不開除黨籍,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律開除黨籍。
二、對於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黨紀處分標准,在中央紀委未作出具體規定之前,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具體情節酌情掌握。
三、處理貪污、賄賂錯誤規定的違紀金額標准,只是違紀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執紀工作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四、中央紀委以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答復相抵觸的,1997年10月1日后以本答復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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