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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 對《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若干問題的答復 |
(1997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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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發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門提出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領導干部已到退(離)休年齡,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或雖已辦理退(離)休手續,又被返聘擔負領導工作的,均適用本規定。
二、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與領導干部同一戶籍的子女或居住以領導干部名義分配、購買、營建的住房的子女。
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項所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四、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所稱“定居”,是指已取得他國國籍或在他國及港、澳、台地區取得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
五、本規定第三條第(五)項所稱“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是指受到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黨紀、政紀處分權的機關的偵查、調查和處理。
六、本規定第三條第(六)項所稱“主管人員”是指擔任企業或代辦機構的董事、監事、正副經理(廠長)、正副代表及相當職級的人員。
七、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規定發布以前發生,發布后仍在延續,以前未報告過的,應按本規定報告。
八、領導干部向同級黨委(黨組)的書面報告,應在黨委(黨組)成員中傳閱,或在最近一次的黨委(黨組)會議上作口頭說明。
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查閱本地區、本部門領導干部關於個人重大事項的書面報告,以便監督檢查。
十、組織部門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由其干審機構負責。
十一、各級黨委(黨組)及相應機構每年就本規定執行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的綜合報告,直接報上級紀委(紀檢組)和上級黨委(黨組)組織部門。屬於黨委和政府直屬機關的,同時抄送直屬機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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