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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對編輯出版集中介紹黨政領導干部情況出版物加強管理的通知 |
(1997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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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集中介紹黨政領導干部,尤其是中央管理干部情況的出版物較多較濫。這些出版物所涉及的內容,有的屬國家秘密不得泄露,有的屬內部事項不宜對外公開,有的不准確甚至是錯誤的,已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切實加強對這類出版物的管理,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擅自將介紹黨政領導干部的工作簡歷、職務任免時間、職責范圍、家庭情況及個人興趣愛好等資料集中編輯出版。
二、不准將登載在各類出版物(包括國外及港、澳、台地區出版物)上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的資料匯編出版。
三、以出版為目的提供黨政領導干部的有關資料,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並經有關保密部門保密審查﹔未經審批和保密審查,任何單位及個人(包括黨政領導干部本人和家屬)均不得提供。
四、確因工作需要,編輯出版黨政領導干部的名錄、年鑒、年譜、年表及機構的組織序列等出版物(包括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及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署制定的重大選題備案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五、編輯出版集中介紹黨政領導干部情況出版物的出版社由新聞出版署限定。
六、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出版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這類出版物的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提供資料的,有關部門要追究當事人、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對擅自編輯出版的,由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對出版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同時追究當事人、編輯出版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泄漏國家秘密的,由保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七、本通知所列“黨政領導干部”,系指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含縣、處級)領導干部。編輯出版介紹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情況出版物的管理,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關於編輯出版介紹軍隊領導干部情況出版物的管理問題,由解放軍總政治部作出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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