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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適用於地方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通知 |
(2000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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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提出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該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規定,按照中央紀委的統一部署,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據《關於“不准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中紀發〔2000〕4號),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職責范圍和業務特點,正在制定具體規定並將陸續印發本系統,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和紀委。這些具體規定不僅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也適用於地方對口部門的廳(局)級領導干部以及省、地(市)黨委、政府分管該部門的領導干部。地方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該領導干部任職單位管轄的地區個人從事中央有關部門具體界定的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抓好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具體規定的落實,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地、各部門要在全面登記、清理的基礎上,對違反規定的堅決糾正,或者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干部本人辭去現任職務或給予其組織處理。對今年集中清理后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對領導干部本人一律以違紀論處。
整個清理糾正工作要於2000年10月底之前完成,11月15日之前向中央紀委報送清理糾正工作情況(材料徑送中央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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