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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 關於查辦案件中需查詢或者凍結被調查對象存款時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的通知 |
(1999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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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發布后,一些地區和單位的紀檢機關來電來函詢問:紀檢機關辦案中確需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或者凍結被調查對象的存款時,應如何辦理?現就此問題通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根據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部1998年10月13日印發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存款的操作程序並附有文書格式﹔監察部1999年6月7日印發了《監察機關監察文書格式標准文本式樣》,其中式樣10即為“查詢存款通知書”。根據紀檢、監察機關合署辦公、行使兩種職能的實際,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今后在辦案中確實需要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存款或者凍結存款時,無論是以紀檢機關名義立案的,還是以監察機關名義立案的,均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上述監察文書,並應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未設監察機關的部門、單位或者系統,紀檢機關需要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和凍結存款的,可到所在行政區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開具監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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