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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關於對《軍隊轉業干部黨紀處分批准權限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1999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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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干部到地方工作,被安排在比原職務低的職位上工作,但仍保留原職級待遇的,對這部分干部的黨紀處分批准權限是按其享受的待遇還是按現職務履行批准手續”的問題,中央紀委曾作過答復,指出“軍隊轉業的黨員干部,職務沒有得到相應的安排,仍享受原職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因犯錯誤須要給予黨紀處分的,按其原職級和處分違紀黨員批准權限報批。”
考慮到目前各地區、各部門的組織人事部門對這部分黨員干部一般是按其現任職務進行管理的,如對這部分干部的黨紀處分批准權限仍按原職級報批,就會在同一級黨委中造成對這部分干部有權任免無權處分的現象,不利於對這部分干部的監督管理和違紀問題的查處。經研究,並征得中央組織部同意,對這一問題重新作出如下答復:
對沒有按原職級安排,但仍享受原職級待遇的軍隊轉業干部,因違紀須給予黨紀處分的,按現任職務和處分違紀黨員的批准權限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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