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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 關於對湖南省紀委《關於奧迪V6小轎車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1999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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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95年6月5日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轉發中共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部級干部超標車處理中幾個政策性問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中紀發〔1995〕9號)的規定,奧迪V6小轎車屬於高級豪華車,一律不准作為公務用車使用。同時,根據1999年3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黨政機關汽車配備使用標准的通知》(廳字〔1999〕5號)的規定,除正、副部長和正、副省長級干部配備的轎車外,黨政機關的其他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轎車。因特殊公務,確需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上、價格25萬元以上轎車的,地方黨政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審批。
因此,你省個別地廳級單位購買的單價為40.6萬元的奧迪V6轎車,不論其排氣量為2.4升還是2.6升,對於這些單位(除因特殊公務,經湖南省主管部門審批外)而言均屬超標車,應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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