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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 關於對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 |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9年8月6日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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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中發〔1999〕13號)精神,現對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要嚴格掌握政策,通過教育幫助和組織處理,使其中的絕大多數人回到黨的正確立場上來。對共產黨員修煉“法輪大法”等問題的處理,要堅持從嚴治黨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把一般“法輪功”練習者同參與“法輪功”活動的骨干區別開來﹔把一般骨干同極少數有政治意圖、存心作亂的幕后人物、策劃者、組織者區別開來﹔把在“法輪功”問題上犯有錯誤,但確有悔過表現的同執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區別開來﹔把黨中央作出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決定之前犯錯誤的,同決定下達之后再犯錯誤的區別開來。通過教育幫助,使絕大多數修煉過“法輪大法”的黨員得到解脫。對那些一時思想不通,但已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黨員,允許他們有一個思想轉變的過程。
二、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作為問題提出,或不予以追究。
1 對於只是為了健身強體而練習“法輪功”的黨員,隻要對“法輪功”問題有了正確認識,並不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經所在黨支部支委會研究后,由支部負責人宣布不作為問題提出。
2 對於修煉過“法輪大法”,參加過“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黨員,以及在“法輪功”組織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黨員,隻要是從思想上同“法輪功”劃清界限,組織上與“法輪功”脫離關系,已向黨組織說清楚,並揭露“法輪功”的問題,不再參加“法輪功”活動的,予以解脫。解脫的方式是,由黨員本人在專題組織生活會上說明情況,表明態度。在批評與自我批評的基礎上,經支委會研究,由支部負責人宣布不再予以追究。
上述兩種情況均不記入本人檔案。
三、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依據《黨章》及有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1 對於參加過“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黨員,以及在“法輪功”組織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黨員,在黨中央作出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決定之后,經反復教育,仍堅持不改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 對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或其他群體性事件的重要骨干,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認錯態度好,有立功表現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也可免予處分。
3 對於有政治意圖,策劃、組織“法輪功”非法聚集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組織處理要慎重穩妥,寬嚴適度。對修煉“法輪大法”的共產黨員進行組織處理時,不能單純看其在“法輪功”組織中擔任過何種職務,而主要應當看其在“法輪功”組織中起到的實際作用及認錯改過的態度。除極少數有政治意圖、存心作亂的幕后人物、策劃者、組織者必須從嚴處理外,其他可作勸退、除名處理的,一般不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
組織處理要嚴格按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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