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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 |
(1998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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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97〕13號),有效制止以開會為名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風,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准到廬山、黃山、峨嵋山、普陀山、九華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溝、張家界、黃果樹瀑布、西雙版納和三亞熱帶海濱12個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開會議之機到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旅游。
除上述12個風景名勝區外,各級黨政機關召開的會議也不准用公款組織與會人員到會議所在市、縣的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風景名勝區旅游。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的會議一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召開,不得到其他地區召開。對上述通知的執行情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凡違反規定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會議主辦單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挂靠在黨政機關的各類學會、協會等群眾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同樣適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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