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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通知 |
(1998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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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最近決定: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這是加強黨的建設、政權建設和軍隊建設的一項重大決策,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証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一項必要措施,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項決定,對於密切黨、政府和軍隊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維護軍隊和政法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柱石的形象,促進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的好轉,保証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領導干部一定要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論述,學習江澤民同志最近幾次重要講話精神,深刻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實際行動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這項嚴肅的政治任務擺在重要位置,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鑒於這項工作事關全局,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必須切實加強領導。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分級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要對當地政法機關落實中央決定的工作切實負起領導責任。解放軍四總部、武警總部和中央政法機關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落實中央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各大單位、武警總部和中央各政法機關要分別成立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負責本地區、本系統落實中央決定的協調、指導和督促工作。當前,要抓緊摸清情況,弄清底數,著手調查研究和制定政策,保証這項工作積極、穩妥地向前推進。政法機關要把這項工作同隊伍教育整頓和貫徹執行“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結合起來進行。
為了確保中央決定的順利實施,在清理經商活動的過程中,必須嚴明紀律,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禁隱匿、轉移、轉讓、變賣企業資產﹔
(二)嚴禁以任何名義私分企業財物﹔
(三)嚴禁弄虛作假,涂改、轉移或者銷毀帳目﹔
(四)在清理期間停止調動和提拔企業人員,嚴防有違法違紀嫌疑的人員出國(境)﹔
(五)不准設置障礙,干擾中央決定的貫徹實施。違反上述紀律要求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和軍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軍籍和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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