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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2000年12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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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建設高素質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隊伍,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中方推薦的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國有股權、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委派的合資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中方高級經營者,是指按照合資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由代表中方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向合資企業推薦、合資企業董事會依法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經營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薦、直接由合資企業董事會聘用的高級經營者)。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對於維護中外雙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合資企業的運行質量,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2)近年來,隨著中外合資企業的不斷發展,各地對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從總體上看,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是好的和比較好的。但是,在部分人員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政治業務素質不高,不能適應合資企業發展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國際通行規則,不會與外方協作共事﹔有的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沒有履行好自身的職責﹔有的甚至不惜以損害中方的合法權益為代價,謀取個人私利,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這些問題,需要我們加以重視和認真解決。
  (3)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質和強化激勵與約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合資企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的選拔、委派和推薦、培訓、考核、管理、監督等辦法,逐步實現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二、認真做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選派、推薦工作
  (4)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具備以下條件:思想政治素質好,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維護國家、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掌握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具有金融、外貿、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應具有較強的經營決策、資本運營能力﹔高級經營者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堅持原則,善於與外方協作共事﹔具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並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經營管理企業的經驗。
  (5)要把黨管干部原則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結合起來。選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或推薦中方高級經營者,由中方投資主體提出建議人選,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經全面考察后決定委派或推薦人員,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依法向合資企業委派或推薦。
  (6)選拔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要把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公開向社會招聘結合起來。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拓寬選拔的視野和渠道,盡可能採用企業內部競聘或通過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市場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選拔人才。積極探索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和高級經營者進行素質測評和資質認定的具體辦法,逐步建立職業資格認証制度。
  (7)推行委托責任書制度。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在委派中方國有股權代表、推薦高級經營者時,要分別與其簽訂委托責任書。明確被委派或推薦人員的任期及任職的目標要求、責任和權利,以及嚴重違約、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利益應承擔的法律與經濟責任,必要時應經過司法公証。本《意見》下發前已經簽訂責任書的要根據實際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沒有簽訂的必須進行補簽。
  (8)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任期制。任期根據合資企業的合同、章程確定,期滿后經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繼續委派或推薦可以連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同一企業連任一般不要超過兩個任期。要促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合資企業之間、合資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合理交流。
  三、切實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
  (9)根據《“九五”期間全國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綱要》的要求,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制定符合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特點的培訓大綱,組織編寫必要的培訓教材。各級經貿委要切實抓好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
  (10)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資格培訓証書制度。擬任職人員實行崗前脫產培訓,培訓結束后,由授權的機構組織考試,合格者發給資格培訓証書。今后,新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一律實行持証上崗。在“十五”期間,對未取得資格培訓証書的在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應抓緊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發給資格培訓証書。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取得証書的,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換。
  (11)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職培訓制度。採取在職學習和脫產培訓等方式,加強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培訓教育。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在每個任期內,都要進行必需的脫產培訓,並將培訓考試考核結果,作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獎懲和任用的依據。
  (12)充實和完善培訓內容。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培訓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國家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工商企業經營管理的基本知識,會計法規與財務管理基本知識,企業經濟效益分析與評價、國際投融資、企業國際化經營等知識,以及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職責、權利、義務等。要改進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四、強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
  (13)明確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首先要對中方國有投資主體負責,認真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保証中方國有資產安全運營和保值增值。同時要對合資企業負責,保障合資企業的正常運行、健康發展。中方高級經營者要對合資企業董事會負責,按照合資企業章程所賦予的職責,認真組織實施合資企業董事會的決議,搞好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對推薦單位負責,防止損害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
  (14)根據合資企業的特點規范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收入與經營業績挂鉤。中方國有股權代表的報酬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其承擔的責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確定並發放。中方高級經營者的名義工資由合資雙方按照公平的原則確定,由合資企業支付﹔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可根據高級經營者的經營業績、風險責任和投資主體的收益情況確定其實際工資水平。要逐步建立健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醫療、養老、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制度。
  (15)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在合資企業召開董事會議之前須將會議議題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聽取意見。在合資企業董事會決策中,中方國有股權代表要准確、完整地貫徹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的意圖。高級經營者要定期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合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無論是中方國有股權代表還是高級經營者,遇有重要問題,都要及時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報告。
  (16)強化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監督。合資企業中方董事長、總經理任期屆滿,或在任期內發生撤換、調離、辭職、解聘的,經征得合資企業董事會同意后,要依法進行離任審計。要重視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投訴舉報,對於投訴舉報的問題認真進行查証處理。充分發揮合資企業黨組織、工會和企業員工的監督作用。
  五、完善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
  (17)根據委托責任書的約定,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國有投資主體組織實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后進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任期將要結束時進行。考核時由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向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寫出書面述職報告。中方國有投資主體通過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實考核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及其經營業績。
  (18)探索建立科學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評價體系。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主要考核其參加合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維護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合法權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投資收益等情況。對高級經營者主要考核合資企業的經濟效益、管理水平、技術進步以及維護投資各方權益等情況。
  (19)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並按優秀、稱職、不稱職分出不同檔次,建立業績檔案。要重視考核結果的運用,使之成為獎罰、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優秀的,要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對由於工作不負責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給合資企業或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要視責任大小、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經考核確認為不稱職的,應依法予以撤換﹔對以損害中方利益為代價換取個人利益的,或因失職、瀆職而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經查証核實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責任。
  六、加強宏觀指導,明確管理責任
  (20)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各級組織、經貿、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組織、指導和協調工作,督促檢查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的整體建設中來,加強宏觀指導和管理。各級經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政策措施,抓好培訓工作,不斷提高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素質。各級財政部門要依法監管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國有股東權益行使情況,與有關部門一道制定中方國有投資主體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分配、獎勵政策。
  (21)堅持誰投資、誰委派(推薦)、誰管理的原則,投資主體要切實負起加強管理的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對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做到嚴格要求,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同時要支持他們的工作,關心並注意解決他們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要通過完善管理來留住和吸納人才。合資企業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的委派(推薦)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見》后,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辦法。要認真調查研究,積極探索加強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及高級經營者管理的方法,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23)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國有股權代表(包括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及高級經營者(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意見》執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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