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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組織部2000年7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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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黨對社會團體的領導,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現就加強社會團體(不包括《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和特定社會團體,下同)黨的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團體迅速發展,在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廣泛的作用。社會團體是黨的工作和群眾工作的重要陣地。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有利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社會團體的貫徹落實,有利於在新形勢下擴大黨的工作的覆蓋面和影響力、滲透力,有利於保証社會團體的健康發展。目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比較薄弱,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絕大多數社會團體沒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尤其是有些已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沒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在這些社會團體中工作的黨員長期不能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一些已經建立黨組織的社會團體,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比較薄弱,黨員未能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不夠完善,難以擔負起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職責﹔一些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對所屬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疏於管理,有的甚至不聞不問。對此,各級黨委一定要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盡快改變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薄弱的狀況。

  二、建立健全社會團體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凡按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要求,經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包括長期聘用人員,下同)中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及時建立黨的基層組織﹔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與同一業務主管單位所屬的其他社會團體或其他鄰近單位建立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入其業務主管單位或挂靠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對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上級黨組織可向社會團體選派、輸送、推薦符合條件的黨員,為社會團體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或指派黨的建設工作聯絡員,負責社會團體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工作及黨組織的建立工作。

  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形式,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社會團體黨組織負責人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社會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應由社會團體行政負責人中的黨員擔任,按有關規定選舉產生。

  在社會團體舉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其他重要活動期間,應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挂靠單位黨組織批准成立,其設置形式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社會團體臨時黨組織的領導成員,一般應由社會團體領導成員中的黨員擔任。

  社會團體黨組織(包括臨時黨組織)原則上隸屬於其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負責社會團體黨組織的建立,並領導其工作﹔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領導確有困難的,可商社會團體挂靠單位等有關黨組織負責社會團體黨組織的建立,並領導其工作。

  社會團體黨組織工作機構的設置和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由社會團體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社會團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精干的黨組織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社會團體黨組織的活動經費要有保証。

  三、明確社會團體黨組織的主要職責

  社會團體黨組織應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監督社會團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按照社會團體章程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和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領導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社會團體黨組織必須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如發現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或有關部門報告。

  社會團體在重要活動期間成立的臨時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社會團體重大問題的決策,制止和糾正違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定的活動,保証社會團體的活動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結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門黨組織報告有關情況。

  四、做好社會團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社會團體已經建立黨組織的,其常設辦事機構專職人員中的黨員,應將組織關系轉入社會團體黨組織,參加社會團體黨的組織生活。

  社會團體黨組織要結合社會團體業務活動,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黨員教育應體現社會團體的特點,貼近黨員的實際。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引導黨員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武裝頭腦,堅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信念,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強馬克思主義唯物論和無神論教育,大力提倡科學精神,自覺抵制各種非無產階級思想的侵蝕,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指導社會團體的活動。要進行增強黨性,發揮黨員作用的教育,引導黨員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執行黨的決定,並以自己的模范帶頭作用,影響和團結社會團體其他成員做好各項工作。要進行法制教育,引導黨員增強法制觀念,堅持依法辦事、遵紀守法,自覺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黨組織要對本單位加入社會團體的黨員進行登記並切實加強教育管理工作,經常了解黨員在社會團體中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社會團體會員中的黨員要定期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匯報參加社會團體活動的情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社會團體領導成員中的黨員,凡經常參加社會團體活動的,除應在所在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外,還應參加社會團體黨組織的活動,接受社會團體黨組織的管理和監督。

  五、加強對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領導

  各級黨委要把社會團體黨的工作作為黨的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各級政府民政部門以及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

  黨委組織部門要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做好社會團體黨組織的建立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黨組織加強對社會團體黨組織的領導﹔對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及時解決突出問題。

  民政部門黨組織應要求有關職能機構在社會團體成立、變更的登記中,督促具備條件的社會團體建立黨組織﹔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時,把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情況作為檢查的一項內容,發現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和挂靠單位黨組織要切實做好所領導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和幫助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會團體及時建立黨的組織﹔根據社會團體的變化,適時調整社會團體黨組織的設置﹔選好配強社會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並做好黨組織負責人的教育和培訓工作﹔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黨組織認真履行其職責。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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