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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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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 2010.06.30第4版)
為明確相關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現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本解釋所稱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二、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其中,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三、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一)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准的﹔
(二)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准的﹔
(三)採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
(四)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的﹔
(五)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的﹔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
四、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五、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繞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經批准進行公務活動的國家(地區)、城市,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六、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發生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較大損失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雖未造成較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黨組織負責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八、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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