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紀委印發《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
|
|
|
(人民日報 2010.06.30第4版)
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2010年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共8條,1100余字,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以及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作了規定。
《解釋》明確界定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根據《解釋》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是指無出國(境)公務,組織或者參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到國(境)外進行參觀、游覽等活動的行為﹔其中包括無實質性公務,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參加會議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
同時,《解釋》結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並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專項治理工作深入開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組織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較之參加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行為,其危害更大,影響更為惡劣,因此,應當依紀從重處分。所以,《解釋》第二條規定,對於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為挽回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給國有財產造成的損失,《解釋》第八條規定,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
|
|
|
|
毛澤東紀念館 |
周恩來紀念館 |
|
|
劉少奇紀念館 |
朱德紀念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