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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節日、紀念日、活動日設立程序的通知 |
(2001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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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陸續設立了一些節日、紀念日,如國慶節、建軍節、勞動節、婦女節、教師節、兒童節和建黨紀念日、抗戰紀念日等﹔設立了一些活動日,如植樹節、助殘日、無煙日、科技活動周等﹔並規定了幾個節日和國際通行的元旦、我國民族傳統節日春節的放假辦法。設立這些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對於培養人民群眾的國家意識、社會意識和公民意識,增強愛國主義觀念,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凝聚力,對於促進人民群眾身心健康、豐富人民群眾生活,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我國節日、紀念日、活動日設立程序不夠明確,一些地方出現了設立“節日”特別是“活動日”較多、較濫的問題。為了防止和避免這種情況進一步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今后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的設立程序通知如下:
一、設立節日、紀念日、活動日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要從嚴控制﹔沒有特殊需要,今后不再增加設立。
二、設立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全國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決定。其中,涉及全體公民或者部分公民放假的,設立之前要報經黨中央批准,並由國務院規定具體放假時間(天數).
三、我國加入的國際公約、國際組織規定的特定世界活動日,我國未提出保留意見的,在我國自行實施﹔需要確定具體實施日期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后實施。
四、確有必要設立地方性或者行業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的,分別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准,但不得冠以“世界”、“國際”或“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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