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的處分規定》已經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的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証各級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根據2000年12月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
(一)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二)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外商、私營企業主﹔
(四)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擔任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國有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
第四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后,領導干部接受第二條所列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的,不論數額多少,一律給予警告以上的黨紀處分直至開除黨籍,或者責令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
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條 領導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該領導干部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應當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
第六條 向領導干部贈送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 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前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主動如數上交、如實報告組織的,根據情節,可以不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減輕處分﹔不上交、不主動報告組織的,依照本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