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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被免職后可否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請示”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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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
你們《關於違紀黨員領導干部在組織調查期間被免職后,還能否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調查期間,如果該黨員領導干部因查處其問題被免去職務的,案件查清后,該黨員領導干部確實犯有嚴重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仍然應當按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不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違紀事實,應當給予違紀黨員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在黨組織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的,若其還有行政職務,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建議撤銷其行政職務﹔如果在查處其問題前,該黨員領導干部因其他原因被免去黨內職務且沒有行政職務的,可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應當作出降低其職級的決定。
中共中央紀委
2001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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