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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對四川省紀委辦公廳關於懲戒性規定制定權限的請示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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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紀委辦公廳:
你們《關於市(州)級紀檢監察機關是否有權制定懲戒性規定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報中央紀委領導同志同意,現答復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各部門、中央軍委總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用以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的行為的黨內各類規章制度的總稱。”黨內懲戒性規定是黨內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可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權針對本地區存在的特殊問題,在與中央有關政策精神不抵觸的前提下制定懲戒性規定﹔對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各部門制定的比較原則的懲戒性規定,可以根據中央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做出進一步具體的規定﹔對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黨的中央組織、中央各部門尚未做出統一規定時,也可以根據黨的章程,結合實際做出適用於本地區的懲戒性規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起草的黨內懲戒性規定,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審定后以黨委名義發布,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批准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名義發布。地、市(州、盟)黨委、紀委無權制定黨內懲戒性規定。
二、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均無權就哪一級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懲戒性規定問題做出答復,由監察部起草的國務院正在審議中的行政法規《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將對行政懲戒性規定的制定權限做出規定,該《條例》擬於今年發布。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
2001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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