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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對黨政干部因引進資金、項目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問題如何處理的答復 |
| (2001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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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紀檢監察機關來函來電請示,一些地方政府為加速當地經濟發展,出台了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的獎勵政策,按照這種政策,有的黨政干部以至領導干部,由於引進資金、項目獲取了按引進資金總額一定比例或一定標准提取的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黨政干部是否應當獲取這種獎勵?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制定相應的獎勵政策,應當充分考慮黨和國家對黨政干部廉潔從政的要求,並根據這些要求界定適用獎勵政策的范圍。為發展地方經濟積極做出貢獻,是黨政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的職責和義務,不應獲取額外報酬。黨政干部在引進資金、項目后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標准獲取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實質上是從事經濟生活中的有償中介活動。而且這種活動容易誘發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其他以權謀私行為。《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第二條第(二)項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准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八十八條也明確規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員干部,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經商辦企業錯誤處理。這一廉政要求應當同樣適用於非黨員干部。因此,以下人員不應適用地方政府對引進資金、項目的物質獎勵政策。
1.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的黨政干部,其他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
3.領導班子由省部級以上黨委管理的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領導班子由地廳級黨委管理的企業的領導班子中的領導干部。
上列人員為當地引進資金、項目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作為年終評優和評選各種先進的參考條件予以鼓勵。
上列人員因引進資金、項目獲取的獎金或其他物質性獎勵,可由各級黨委、政府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其中,以引進資金、項目獲取獎勵為名行賄受賄、貪污私分國有資產,以及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應當嚴肅查處。
一些地方已經發布並適用於黨政干部的獎勵政策中,與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的有關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相抵觸的內容,與本答復所提要求不符的內容,應當修改或者廢止。
今后,地方不得制定對黨政干部因引進資金、項目予以獎金等物質性獎勵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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