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廉潔自律若干行為准則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現將《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中央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實施辦法(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加強中央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領導班子列入中央管理和中央企業工委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干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中央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應當堅持從嚴治黨與自我約束相結合,完善監督制約機制與加強企業管理相結合,德治與法治相結合。
第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紀、政紀及企業規章制度,認真執行中央紀委、監察部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含企業委派到其他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
第二章 廉潔自律若干行為准則
第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不准從事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與他人合伙經商辦企業或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托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外資企業﹔
(二)未經上級批准或本企業領導班子決定,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並領取報酬﹔
(三)私自進行職務發明專利的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等,或利用職權辦理相關事宜﹔
(四)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或將其泄漏、提供給他人或其他企業﹔
(五)離職、離崗退養或退(離)休后3年內從事下列行為:
1.個人、合伙或以其他企業名義從事或代理與原任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為交易對象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2.未經企業返聘,在原任職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分包工程項目﹔
3.利用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為個人或為他人(包括其他企業)經商辦企業。
3年以后,國家和原任職企業有特殊行業及崗位從業要求的,不受此限。
第七條 企業領導人員不准擅自決定下列事項:
(一)違反企業決策管理程序,在未進行可行性研究、資產評估和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決定企業合並、分立、轉讓、公司制改造或進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成立新企業等涉及國有資產變動的重大事項﹔
(二)不進行可行性研究,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委托理財、擔保、出讓銀行授信額度、為他人代開信用証或對本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引進重要技術和設備、進行新產品開發、生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三)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未經批准實行年薪制、股票期權等分配制度,將國有資產或股權作為獎勵進行分配,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薪酬、補貼,侵蝕國有資產權益﹔
(四)違反決策程序,超越權限調撥、使用大額資金﹔
(五)未經批准,或批准后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其他人的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資採購及固定資產修建事項﹔
(七)違反組織人事工作規定和公司章程,決定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負責人的任免、聘用、獎勵和晉升,決定對職工的安置。
第八條 不准損害國家、企業、職工利益,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國有資產落戶或變相落戶至私人名下,或低價出售、低價折股、無償處置、無償量化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二)在合資、合作、股份制經營活動中,與他人串通損害國有資本權益或對損害國有資本權益的行為不反對、不制止﹔
(三)違反規定,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做假賬或設立法定賬冊以外的任何賬冊﹔
(四)動用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伙同他人買賣股票﹔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從事中介活動,收取中介費﹔
(六)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將折扣費、中介費、回扣費、佣金等私分或據為己有﹔
(七)在關聯交易和業務活動中,索要和收受關聯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貴重物品﹔
(八)收受或變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務的對象、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及外商、私營企業主所送與的現金、股票、股權和各種有價証券或支付憑証,或向上級領導干部贈送現金和各種有價証券、支付憑証。
第九條 不准在參加健身、娛樂活動中接受與其有關聯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及外商、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各種獎勵和贊助。
第十條 不准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從事《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暫行規定》(中組發〔2001〕10號)第十二條所列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一條 企業領導人員經批准兼任下屬企業或其他企業的領導職務,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或者其他報酬(含兼職企業送給企業領導人員的股份及紅利)應當上交本企業,由企業按獎懲制度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領導人員個人技術成果、非職務發明專利在本企業或下屬企業投資、入股、轉讓時,企業應嚴格按經濟合同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和制定監管辦法,不得損害企業利益。
第十三條 企業領導人員在經濟交往中無法拒受前述現金、有價証券、支付憑証、貴重物品及獎勵和贊助的,應在收受1個月內按干部管理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登記上交,並在本企業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的管理工作,在簽訂任職或聘用合同的同時,結合本辦法第六條的有關內容簽訂在任期間和離職、退(離)休后的從業承諾書。
第十五條 企業建立領導人員職位禁入制度。
(一)受到黨紀、政紀撤職處分后2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二)受到留黨察看、留用察看以上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和恢復公職后未逾2年的,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或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三)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后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后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五)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六)未經批准個人所欠企業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不得擔任企業領導職務。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要對照本辦法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紀工委和各中央企業應結合本辦法,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登記表,個人收入情況登記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上交禮品登記情況,廉潔自律民主生活會自查和民主測評材料,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受獎懲情況,群眾舉報及核實情況等。企業領導人員廉政檔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中央企業紀工委和企業紀檢監察機構負責,並嚴格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列入干部述職和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央企業工委、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