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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轉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宣傳紀律黨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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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黨組制定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宣傳紀律黨紀處分暫行規定》,已經中央紀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宣傳紀律黨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保廣播電視宣傳堅持黨性原則,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建立違紀違規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警告制度的意見》、《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准則》、《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

  本規定所稱“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是指經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全國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台等播出廣播電視節目的機構。

  第三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在宣傳工作中應當遵守宣傳紀律,不得違反宣傳工作管理規定,播出的語言、文字、聲音、圖像等不得含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黨和國家政策等的錯誤內容。

  第四條 在宣傳工作中違反政治紀律,播出下列內容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

  (三)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的﹔

  (四)反對黨和國家重大政策的﹔

  (五)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六)煽動仇視政府,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八)傳播政治謠言,侮辱、毀謗或丑化黨和國家及領導人形象的﹔

  (九)其他違反政治紀律內容的。

  第五條 宣揚邪教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條 在宣傳工作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條 在宣傳工作中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違反我國對外政策,播出不符合我國外交口徑的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報道涉外案件,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外提供違反《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被境外組織利用的﹔

  (四)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行為的。

  第八條 違反民族、宗教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錯誤宣傳報道誘發不安定事件的﹔

  (二)違反規定報道境外民族分裂或宗教極端分子的恐怖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播出貶損少數民族祖先、文化、重要人物、風俗習慣或其他傷害少數民族同胞感情的內容,引起少數民族群眾強烈不滿的﹔

  (四)播出貶損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組織、宗教領袖、神職人員、宗教禮儀或宗教活動的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違反規定允許境外傳媒在我國境內播放宗教節目的﹔

  (六)播出其他違反民族、宗教政策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條 在宣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播出宣揚淫穢、賭博行為內容的﹔

  (二)播出宣揚暴力或教唆犯罪內容的﹔

  (三)播出宣揚偽科學或鼓吹封建迷信內容的﹔

  (四)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

  第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違反新聞真實性原則,制作播出虛假新聞,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實的﹔

  (二)對重要事件進行錯誤報道,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超越司法程序,對案件進行定罪、定性式報道,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規定報道群體性事件、案件,給社會穩定帶來損害的﹔

  (五)違反規定發表分析預測、炒作個股的消息、文章等,誤導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違反規定片面報道會議討論內容,觸及敏感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違反規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新聞報道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一條 在宣傳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或其他合法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報道各類案件時,未征得辦案人、被害人、檢舉人、知情人同意,公開他們的姓名、地址、工作單位、圖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三)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圖像及其他相關資料的﹔

  (四)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隱私的﹔

  (五)播出內容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個人檔案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合法權利內容的。

  第十二條 在宣傳工作中違反規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違反審稿(片)制度規定,擅自播發稿件、節目的﹔

  (二)預告的重要節目或指定的節目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眾關注的節目未按計劃播出,引起受眾強烈不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廣告充當新聞播出的﹔

  (五)在直播節目中,未按規定採用必要設備,所播內容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涉及法律、醫藥及科技等專門知識不按有關規定處理,播出錯誤內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違反宣傳工作規定行為或失職行為的。

  第十三條 違反宣傳工作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採訪工作中,違背黨和國家政策或者損害國家尊嚴、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違反《關於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干規定》行為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以編輯記者身份採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違反宣傳工作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發生上述違反宣傳紀律的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受處分檔次以下,酌情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對於嚴重違反黨的宣傳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和全體或者大多數黨員嚴重違反黨的宣傳紀律的黨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報刊、出版社、信息網站、發射台、轉播台、監測台(站)等,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駐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紀檢組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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