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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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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仍時有發生,有的地方問題還相當嚴重。少數基層干部對農民缺乏應有的感情和責任,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甚至採取非法手段強行向農民收款收物,個別地區釀成了人員傷亡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一些地區在查處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過程中存在過寬、偏軟的現象,責任追究不到位。這些問題引起廣大農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嚴重損害了黨群、干群關系,影響了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了進一步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加大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查處力度,保証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措施得到認真貫徹落實,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貫徹執行《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義
  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力度的新舉措。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把考核結果與對主要負責人的獎懲挂鉤,旨在建立一種獎懲結合、賞罰分明的激勵和制約機制,以調動各級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積極性,進一步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使查處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有章可循,督促后進單位和個人改進工作,真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認真貫徹執行這項制度,對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明確責任,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要結合實行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認真搞好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宣傳,加強對各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要有針對性地開展黨的宗旨、群眾路線和法律政策的教育,幫助各級干部轉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法,解決他們在政策水平、群眾觀念、法制意識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多次強調,減輕農民負擔實行地方黨政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縣(市)委書記、縣(市)長是減輕農民負擔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發生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就是這個要求的具體化。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減輕農民負擔一把手責任制,不折不扣地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各級干部要善於做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動排查不穩定因素,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能不能把農民負擔減下來,能不能把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多發的勢頭堅決壓下來,能不能妥善處理農村各種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既是對各級干部的要求,也要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和內容。
  三、切實加強領導,把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
  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各級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農業、財政、計劃和法制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后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加重處理,公開曝光。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這項制度的重要性,認真學習和領會《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精神,切實組織實施好這項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反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要在今年年底前將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方針政策,強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切實抓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中發〔1996〕13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中發〔1998〕16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對本地區貫徹執行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情況實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負有責任的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條 實行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是指因農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縣(市、區)、鄉(鎮)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和對案(事)件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其他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責任追究對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責任追究對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對同時擔任黨內領導職務和行政領導職務的責任追究對象,情節嚴重的,應當同時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工作作風粗暴或違反規定採取措施,導致農民死亡或直接造成農民受重傷的﹔
  (二)違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導致發生干群沖突群體性事件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其他群體性事件的﹔
  (三)發生因涉及農民負擔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的。
  第六條 責任追究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縣(市、區)黨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行使。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地)、縣(市、區)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調查、檢查和考核結果,向本級黨委、政府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經批准后,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機關和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具體執行。
  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 對發生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部門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作為考核和任用各級黨政領導人員特別是縣、鄉兩級黨政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依據和內容,在涉及縣(市、區)、鄉(鎮)黨政領導人員晉職、晉級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九條 對屢次發生涉及農民負擔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影響特別惡劣的,對該市(地)黨政領導人員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件、嚴重群體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事)件發生后,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並配合、協助上級機關進行調查,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要對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加重處理。
  第十一條 轄區內有自然村的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問題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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