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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關於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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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委辦公廳:
你們關於進一步明確和規定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2003年2月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工作報告中提出:“認真落實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挂牌出讓制度,嚴禁以其他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規范和限制協議出讓行為”,這句話主要包含三層含義:第一,有關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各地都要認真貫徹落實。第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出讓方式分為招標、拍賣、挂牌、協議四種,其中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隻能採用招標拍賣挂牌方式出讓,不能採用其他方式,包括不能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但除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可以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第三,對協議出讓行為要進行規范和限制。報告中所指協議出讓行為,是指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目前,由於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具體操作上還不太規范,需要進一步規范和限制。對此,國土資源部正在起草《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待該規定出台后,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當依照該規定進行。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
2003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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