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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200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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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將《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行為,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是指領導干部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性規定或者議事規則等,利用職權向相關部門採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正常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進行處理:

  (一)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招標,或者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實行邀請招標,以及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的名義規避招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操縱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投標人資格的確定或者評標、中標結果,擅自變更建設工程項目中標人的﹔

  (四)要求中標人分包、轉包建設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設材料、構配件、設備以及生產廠家、供應商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行為的。

  第四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進行處理:

  (一)對應當實行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採用劃撥方式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以及採用合作開發、招商引資、歷史遺留問題等名義或者使用先行立項、先行選址定點確定用地者等手段規避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的﹔

  (二)操縱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挂牌出讓活動中申請人的確定或者招標拍賣挂牌出讓結果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確定后,擅自批准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設計條件或者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四)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不具備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証書條件,而為其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証書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活動行為的。

  第五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規定第六條進行處理:

  (一)允許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相符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

  (二)對不符合商品房預售條件的開發項目,為其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的﹔

  (三)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允許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房地產開發用地、立項、規劃、建設和銷售等行為的。

  第六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行為之一,本人從中收受或者變相收受財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處理。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行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收受財物的,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處理。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三條至第五條行為之一,並指定其他第三人從中收受財物的,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處理。

  第七條 需要給予領導干部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如有相應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相應處分規定的,參照本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根據實際情況,必要時,還可以對其給予免職或者辭退等組織處理。

  第八條 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擾、妨礙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三條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相當於副科級以上職務實行管理的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負有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的其他干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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