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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關於對《關於清理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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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國家林業局紀檢組、監察局:
你們報送的《關於清理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有關問題的請示》(駐林紀監〔2004〕3號)收悉。經征求中央組織部干部一局和本委黨風室意見后,答復如下: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於2004年1月1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對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中組發〔2004〕2號)中,對事業單位清理范圍的有關規定是:“國家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應遵照本通知執行﹔國家機關委托其行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我們認為,根據《通知》要求,在對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時,應當注意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對於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應當遵照《通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清理。
二、對於國家機關委托其行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應當由委托事業單位行使管理職能的國家機關和該事業單位的上級機關共同研究,確定參照《通知》進行清理的具體辦法。
三、對於沒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的,則不在此次清理的范圍之內。
對於事業單位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一時難以認定的,應在征求機構編制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認真甄別。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
2004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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