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以學習培訓為名搞不正之風的通知 |
| (2004年9月3日) |
|
|
 |
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提出,五年內把紀檢監察干部輪訓一遍,努力提高紀檢監察干部隊伍的政策理論水平、業務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有力地推動了紀檢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發展,當前培訓工作總的形勢是好的。但最近社會上出現的“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証”現象,嚴重干擾了紀檢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秩序。為規范紀檢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保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健康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紀檢監察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中紀發〔2004〕17號)精神,按照分級培訓的原則,各負其責,切實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得組織干部參加非紀檢監察機關和社會團體舉辦的各類紀檢監察業務培訓班,對違反規定參加此類培訓班的,所需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三、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舉辦或參加的紀檢監察業務培訓班,原則上應在本省(區、市)范圍安排。出省(區、市)范圍的,市(地)及其以下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報省(區、市)紀檢監察機關干部培訓主管部門批准,省(區、市)必須向中央紀委干部培訓主管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出國(境)培訓的,必須經有關國(境)外培訓管理部門批准,並報中央紀委干部培訓主管部門備案。
四、未經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不得舉辦超出本地區、本部門所轄范圍干部參加的培訓班。
五、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配合有關部門對社會上“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証”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特別是對以學習培訓之名非法斂財甚至搞欺詐活動的,要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
|
|
|
|
| 毛澤東紀念館 |
周恩來紀念館 |
|
|
| 劉少奇紀念館 |
朱德紀念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