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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關於維護黨的紀律嚴肅處理黨風方面若干突出問題的意見 |
| (2005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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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切實解決當前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嚴肅執紀的同時,加大組織處理力度,經中共中央同意,對頂風違紀有以下行為的領導干部,必須嚴肅處理:
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証券和支付憑証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
“跑官要官”的,要批評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對“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的,要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責令辭職,並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收錢斂財的,要嚴肅查處。
參加賭博的,應予以免職,再依據規定處理﹔到國(境)外賭博的,要從嚴懲處。
本意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各級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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