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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對《關於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的處分批准程序的請示》的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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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紀委調研法規室:
由中紀委案件審理室轉來的你委案件審理室《關於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的處分批准程序的請示》(贛紀審〔2005〕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黨紀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其中,所稱“再上一級黨組織”,是指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規定的黨組織的上一級黨組織。該條中規定的“黨組織”,包括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請將上述答復意見轉告你委案件審理室。
中共中央紀委法規室
2005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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