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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 |
| (2005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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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現將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認識清理糾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
近來,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嚴峻。一些地方相繼發生停產整頓煤礦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煤礦非法生產造成的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煤礦安全生產事故頻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有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在煤礦投資入股,公開或暗中包庇袒護非法礦主,使一些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未能停產整頓或關閉取締。《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明確要求:“凡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撤出投資,逾期不撤出投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既是遏制當前煤礦事故多發的重大舉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認真做好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工作。
二、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清理糾正工作取得實效
清理糾正工作要在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紀檢監察機關牽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成的清理糾正工作小組,負責本地區的清理糾正工作。在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的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清理糾正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清理糾正工作小組統一組織。
這次清理糾正的范圍是: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包括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國有中小型企業負責人﹔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或者招聘的領導干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領導干部、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投資入股煤礦的人員。
凡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員,要在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資,並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注明投資單位、投資時間和數額、資金來源以及撤出資金的証明等。各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要於9月25日前將本單位清理糾正情況報當地清理糾正工作小組。清理糾正工作小組對個人登記的內容要進行核實。
三、加強對清理糾正工作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各地在清理糾正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鼓勵煤礦職工和人民群眾舉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對逾期沒有如實登記撤出投資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採取其他手段繼續投資入股辦礦的人員,一經查出,一律就地免職,然后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各地清理糾正工作於10月15日結束。各省級清理糾正工作小組要於10月20日之前將清理糾正工作情況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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