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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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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關於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三條 黨員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四條 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並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於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當根據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組織處理。

  第六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

  第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未講清楚的,可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第八條 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紀律檢查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單位提出意見,報本機關或者本部門領導批准。

  第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組織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如實回答問題,不得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復組織函詢,不得對反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對違反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記錄(需經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由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十一條 有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需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關於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及黨委工作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門的黨組(黨委)成員﹔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派出機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員干部。相當於上述級別的黨組(黨委)的領導班子成員。

  上述單位中的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黨委(黨組)負責本地區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學習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 述職述廉分別在屆中和換屆前一年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進行。沒有屆期的領導班子參照有屆期的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從實際出發,適當擴大參加述職述廉會議的人員范圍。

  第六條 在述職述廉前,黨委(黨組)要廣泛征求干部群眾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並由主要負責人如實反饋給本人。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意見,由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反饋。領導干部本人也要通過談心等形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七條 黨委(黨組)於本地區本單位的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述職述廉工作總結報上一級黨委(黨組),並分別抄送上一級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八條 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要派人參加述職述廉會議,了解有關情況﹔述職述廉后,結合當年的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發現領導干部在述職述廉中隱瞞、回避重要問題,以及對存在的突出問題不認真改正的,根據黨委(黨組)意見,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

  第九條 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在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

  第十條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的述職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規定,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制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商中央紀委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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