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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
(200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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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同意,現將《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懲處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促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財產安全,現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一)利用職權干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或者阻撓、干涉對事故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

  (二)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三)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的﹔

  (四)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中介活動的﹔

  (五)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採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的﹔

  (六)有其他利用職權干預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

  二、黨組織負責人在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一)不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採取與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規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經上級機關、有關部門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審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証照的﹔

  (二)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准認定的﹔

  (三)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

  四、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領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超量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的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提供劇毒品、火工品等危險物資或者其他生產經營條件的。

  五、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審查驗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六、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違反安全生產作業方面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對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

  (四)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拒不執行有關部門整改指令的。

  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理。

  七、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及相關証照或者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生產相關証照的﹔

  (三)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冒用安全生產相關証照的﹔

  (四)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証照、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理。

  八、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的﹔

  (二)制造、銷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標准的設施、設備、器材或者產品的﹔

  (三)拒絕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理。

  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十、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証、資質驗証、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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