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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
(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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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58年建立軍隊干部退休制度以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的領導下,經過軍地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國家、軍隊改革的不斷深化,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進一步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完善相關政策,健全工作機制,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安置去向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圍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對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條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根據個人不同情況,一般可以在部隊駐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審定的不再改變。

  獨生子女是現役軍官或現役文職干部的,或者子女都是現役軍官或現役文職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礎在當地的,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離休退休的,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或者因戰因公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的,師級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會城市安置,團級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級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作,離休退休時自願留在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師、團級的可以在省會(首府)城市安置,營級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安置:

  (一)本人家庭生活基礎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配偶(含現役軍官和現役文職干部,下同)在北京市有常住戶口(含服役時間,下同)4年以上,在天津市、上海市有常住戶口,隻身到該市安置的﹔

  (二)本人原籍或戶籍在該市並從該市入伍的﹔

  (三)配偶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原有常住戶口、從天津市或上海市遷出隨軍的,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在北京市有常住戶口的﹔

  (四)獨生子女在該市工作並有常住戶口的,或者獨生子女為部隊營級以上現役軍官或相當職級的現役文職干部且家庭生活基礎在該市(其配偶在北京市有常住戶口4年以上)的,或者子女都在該市有常住戶口(在北京市的其中一名有常住戶口4年以上)的﹔

  (五)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滿10年且在該地區離休退休,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父母在該市有常住戶口的﹔或者本人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在該市有常住戶口的。

  二、住房保障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則上執行軍隊統一的住房制度,由國家和個人合理負擔,實行住房補貼、貨幣補差相結合的辦法,穩妥推進住房分配貨幣化、管理社會化。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補貼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第五批(不含)以后納入安置規劃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為主,可以購買或承租符合出售條件的現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購、自建住房,維修私房或者購買配偶所在單位的住房)。房源由軍隊協助離休退休干部本人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享受有關稅費減免政策。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逐步由社會供應,需到地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各地政府要將其住房優先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開發計劃,有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保証供應。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有關稅費﹔建設用地主要採取向政府申請劃撥的方式解決。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配偶在地方單位工作或者退休的,所在單位在實行住房貨幣化補貼時,同等條件下應當按照規定優先向其發放住房補貼。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原則上實行物業管理,所需經費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

  三、政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干部的規定執行。黨組織建設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和地方黨政機關發至地、縣級的有關文件,應當發給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政府的規定享受社會優待。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參加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可以按照軍隊規定著離休退休時的軍裝,佩帶軍銜、文職符號和勛章、立功獎章。

  地方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軍區系統每年可以採取不同形式慰問軍隊離休退休干部。

  四、生活待遇

  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准執行。

  中央軍委及總部有關軍隊離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轉發執行﹔有關軍隊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文件,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商民政部、財政部共同發文執行。所需經費,當年剩余月份的由軍費開支(武警部隊的由武警部隊和公安部開支)﹔從第二年1月起,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開支。

  軍隊離休干部隨軍遺屬和建國前入伍、1955年前后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且無固定收入的女同志的生活待遇,執行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准。

  五、醫療保障

  軍隊離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離休干部同等醫療待遇,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實行離休干部醫療費單獨統籌的地區,醫療費按照當地標准統一籌集、統一管理﹔未實行統籌的地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離休干部保障辦法由安置管理單位管理。軍隊離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納入軍隊離休干部醫療管理體系統一管理,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二等乙級以上傷殘的軍隊退休干部醫療待遇不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所需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照安置地上年度退休公務員平均醫療費開支水平籌集,統一管理。軍隊退休干部在部隊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資金,轉入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軍隊退休干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內個人自付醫療費較多的,由安置管理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及離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家屬、遺屬的醫療經費,由中央財政按定額撥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接收安置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市(地)、縣(市),由省級財政適當補助。

  六、安置管理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實行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相結合的辦法。五年安置規劃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與民政部、財政部共同編制,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民政部、財政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的有關部門根據五年安置規劃和部門分工,編制和下達年度安置計劃,安排所需安置管理經費。各地政府和各部隊負責組織實施。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工作要從維護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合法權益出發,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結合社區建設改進服務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模式,不斷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服務用車實行貨幣化保障,給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發放交通費。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制定。

  七、組織機構

  各級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充實和加強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機構。安置管理任務重的地方,可以適當增加行政編制,所需編制由各地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解決。

  各地民政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實際,設置、調整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機構。服務管理機構是直接服務和管理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的專設機構,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各項政策。原有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服務用車實行貨幣化保障的實際情況,逐步消化富余人員。新增工作人員按照接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人數1︰10的比例配備,工作用車按照接收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人數1︰50的比例配備。服務管理機構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統一調劑解決,其建設用地和稅費減免按照國家有關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設的規定執行。工作人員住房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住房補貼辦法。

  服務管理機構用房、服務管理工作和工作人員等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職責。中央軍委有關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政策,提出安置規劃,審核安置去向,落實住房,組織移交安置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軍隊離休退休干部服務管理政策,審定安置去向,編制經費預算,組織接收安置和指導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部門負責指導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黨組織建設和政治待遇的落實﹔財政部門負責經費的審核和保障﹔公安部門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隨遷家屬的落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醫療保障管理﹔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編制部門負責核定下達服務管理機構人員編制﹔人事和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調動手續及各項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隨遷子女的入學、轉學工作﹔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等部門負責軍隊離休退休干部住房及服務管理機構用房建設用地、規劃審批、稅費減免、住房產權辦理等工作。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為中華民族的獨立解放、為國家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是政府和軍隊的共同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要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社會發展計劃,作為開展軍民共建活動和評選“雙擁模范城(縣)”的重要內容。要建立責任制,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瀆職失職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軍地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圓滿完成安置管理工作任務,確保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廣大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要繼續保持和發揚黨和軍隊的優良傳統,自覺服從國家和軍隊建設大局,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作出新的貢獻。

  軍隊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參照軍隊退休干部有關規定執行。

  武警部隊離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按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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