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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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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將中央組織部《關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二)


  1.問:第七條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干部挂職鍛煉,所挂任職務是否可以視為一個職位任職的經歷?

  答:凡經組織選派、挂職時間在半年以上,其挂任職務無論是平職、低職或者因工作需要高職安排的,均可視為一個職位的任職經歷。

  2.問: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是否需要進行民主推薦和組織考察?是否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

  答:《干部任用條例》第四條規定,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參照本條例執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基礎環節和必經程序。因此,選拔任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認真考察﹔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擔任非領導職務,可不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3.問: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干部轉任同級領導職務時,除了要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和任職試用期制外,是否還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答:必須進行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4.問:民主推薦范圍確定后,對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代表性和廣泛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推薦結果的真實性和群眾公認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范圍確定參加的人員應盡可能全部參加。一般情況下,參加民主推薦的人數至少要達到規定范圍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

  5.問:第二十六條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干部考察文書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答:干部考察文書檔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請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薦匯總表、民主測評表匯總表﹔(3)重要談話記錄﹔(4)考察報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審批表﹔(5)考察中重要問題的調查情況及結論﹔(6)征求紀委意見情況﹔(7)其他能夠反映干部考察情況的有關材料。

  干部考察文書檔案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建立和管理。

  6.問:對需報上級備案、同時又需要進行公示的擬任職干部,何時進行公示?

  答:一般情況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即可進行公示。其中,屬於任前備案的,可不公示具體擬任職務。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規定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提出異議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7.問: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經全委會票決通過后是否還需要進行公示?如公示中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干部任用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精神,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票決通過后,屬於提拔任職或者平級轉任重要職務的,應當進行公示﹔屬於其他情況的,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公示。

  全委會票決通過的人選,經公示有影響其任職的問題,應經黨委常委會復議,並將復議結果及時通報全委會成員。

  8.問: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的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是否實行任職試用期制?

  答:政府有關部門配備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等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屬於委任的,應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精神,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屬於聘任的,執行聘任制有關規定。

  9.問:干部任職試用期間,可否調整其工作崗位?

  答:根據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從有利於干部盡快適應領導工作和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慮,干部任職試用期間,一般不宜調整其工作崗位。

  10.問:第五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作出了規定,什麼是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

  答:直系血親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直系血親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指有自然血緣關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另一種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法律確認其具有與自然血親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這種情況稱之為法律擬制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指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內,除父母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有間接血親關系的親屬。所謂“三代以內”是從自身往上數,自己為第一代,到父母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從自身往下數,自己為第一代,到子女為第二代,到孫、外孫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親關系:姻親是指以婚姻關系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關系,近姻親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11.問:第五十四條規定,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以及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這裡的“親屬”是指哪些關系?

  答:是指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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