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十分重視老干部工作。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離休干部,並發揮他們的作用,是黨和國家離休干部工作的重要政策。當前,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離休干部工作總體上得到了加強,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國有企業要按照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著眼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高度重視並積極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企業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得到落實。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國有企業改革正在全面深化,有些企業實施了改制和破產。在這個過程中,企業離休干部工作總體上得到了加強,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為進一步落實好企業離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廣大國有企業離休干部為我國的革命、建設、改革事業,為國有企業的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關心照顧好國有企業離休干部特別是改制和破產企業的離休干部,使他們安度晚年,是各級黨委、政府和國有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落實好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為重點,逐步建立、完善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機制。
2.各地區各部門要著眼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積極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無論國有企業改革怎麼深化,都必須按照離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機構負責、所需經費有保障的原則,確保離休干部各項待遇得到落實、管理服務到位。
二、管理服務辦法
3.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可維持現有方式不變,由改制后的企業負責落實。
4.地方國有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或破產后,原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單位和管理服務方式,由當地黨委和政府確定。中央國有企業的下屬企業改制為非國有控股企業或破產后,離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採取其他行之有效的辦法,具體措施由原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及國有出資單位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共同商定,確保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5.將要改制為非國有控股和破產的企業,應主動與接收單位聯系,共同做好離休干部的人事檔案、黨組織關系以及養老保險、醫療統籌等有關材料的整體移交工作。當地老干部工作部門對移交工作要加強指導和監督。
三、落實政治待遇
6.接收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好企業離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開座談會,及時向離休干部通報本地區本部門改革發展穩定情況,組織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組織參觀考察經濟建設和工農業生產項目,定期走訪慰問等。
7.接收單位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切實加強老干部黨支部建設,明確黨組織隸屬關系,保証老干部黨支部在上級黨組織領導下正常開展工作﹔要把企業離休干部黨員編入黨的組織,保証他們按規定參加組織活動,充分發揮老干部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8.接收單位要切實加強企業離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導離休干部自覺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武裝頭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9.接收單位要充分利用現有老干部活動場所和老年大學,為企業離休干部參加活動和學習提供便利條件﹔沒有老干部活動場所和老年大學的,要積極組織企業離休干部參加當地老干部活動中心和老年大學的活動和學習,當地老干部工作部門要給予幫助和支持。
四、落實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廳字〔2000〕61號)和《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離休干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組廳字〔2003〕18號)精神,通過建立和完善離休干部離休費、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醫藥費按規定實報實銷。
11.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凡是按黨中央、國務院及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項目和標准支付給離休干部的離休費、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生活、物價補貼(包括按國家統一政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標准的項目),都要納入統籌項目,實行社會化發放。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有企業離休干部的養老保險問題,參照中辦廳字〔2000〕61號文件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12.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原則上要全部納入當地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機制。改制后仍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其離休干部的醫療統籌費由改制后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改制后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的醫療統籌費由原企業從國有資產變現或其他財產轉讓收入中按一定的標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繳付負責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統籌的機構管理。醫療統籌費的提取標准和支付年限,由當地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13.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特需經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國家有明確規定的經費,由原企業按一定的標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轉入接收管理單位專款專用。
14.國有企業破產時沒有能力足額繳納醫療統籌費以及第13條所列各種費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和國有出資單位共同解決﹔上級主管單位和國有出資單位解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15.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之外發給離休干部的其他各種補貼的解決辦法,由當地黨委和政府確定。
16.改制為非國有控股的企業和破產企業過去拖欠離休干部的離休費、醫藥費,原企業及有關部門要進行徹底清理,確保無債務交接。
五、加強組織領導
17.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工作,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要把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工作納入企業改制或實施破產工作的整體布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在研究制定國有企業改制或破產方案時,要同時制定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安置方案,並聽取老干部工作部門的意見。
18.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離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負責做好國有改制和破產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統籌費的籌集和待遇支付工作﹔財政部門要保証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組織部門、老干部工作部門和人事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要加強協調和督促檢查,制定配套措施,確保企業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
六、其他
19.停產、關閉等退出市場的國有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服務辦法參照本《意見》執行。
20.本《意見》下發前已實行改制和破產的國有企業,離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繼續執行原管理服務辦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