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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印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的通知
(200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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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理 體 制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四章 內容與方式

  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六章 師資、教材、經費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八章 監督與紀律

  第九章 附 則


  現將《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干部教育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干部教育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加強和改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一個重要舉措,對於培養和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黨委(黨組)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干部教育條例》的重要性,按照《干部教育條例》的要求,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提高培訓質量,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真正把中央提出的大規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的戰略任務落到實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証、人才保証和智力支持。

  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實施《干部教育條例》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按照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艱苦奮斗、執政為民的要求,以增強執政意識、提高執政能力為重點,推動學習型政黨、學習型社會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提供思想政治保証、人才保証和智力支持。

  第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按照黨和國家的要求,把握干部的成長規律和教育培訓需求,分級分類地開展干部教育培訓,激發干部學習的內在動力和潛能,增強干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全員培訓,保証質量。干部教育培訓面向全體干部,創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條件,大規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實現干部教育培訓的規模和質量、效益的統一。

  (三)全面發展,注重能力。堅持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科學文化素質、業務素質和健康素質,將能力培養貫穿於干部教育培訓的全過程。

  (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緊密聯系國際形勢的新變化,聯系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進展,聯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實際,引導干部在改造主觀世界的同時,運用所學理論和知識指導實踐,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培訓隊伍,推進干部教育培訓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管 理 體 制


  第五條 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實行在黨中央領導下,由中央組織部主管,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六條 中央組織部履行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整體規劃、宏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范職能。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工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本系統的業務培訓。

  第七條 地方各級黨委領導本地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部署本地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主管本地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負責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條 干部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九條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經協商,也可由協管方負責組織。

  
第三章 教育培訓對象


  第十條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干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干部,重點是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及其后備干部。

  第十二條 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四)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五)其他培訓。

  第十三條 省部級、廳局級、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經廳局級以上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

  其他干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

  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干部教育培訓學時學分制。

  第十四條 干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五條 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四章 內容與方式


  第十六條 干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結合崗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干部的特點,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並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綜合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等方式,促進干部素質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七條 政治理論培訓重點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的教育,黨的歷史、黨的優良傳統作風、黨的紀律的教育,國情和形勢的教育,引導干部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夯實理論基礎、開闊世界眼光、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

  對黨外干部,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培訓。

  第十八條 政策法規培訓重點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進行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訓,提高各級干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第十九條 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提高干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 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應當按照完善干部知識結構、提高干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進行。

  第二十一條 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干部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干部參加脫產培訓。干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抽調的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實行干部調訓計劃申報制度。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門抽調下級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參加培訓,必須報同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審批,避免多頭調訓和重復培訓。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干部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干部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學習培訓。

  干部所在單位應當對干部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推行干部自主選學。在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干部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或者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選學的教育培訓項目,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加強和改進境外培訓工作。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科學設置境外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合理確定培訓機構,嚴格培訓過程的管理,注重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五條 開展干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干部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 推廣網絡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干部教育培訓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體系。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和干部學院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和干部學院應當突出辦學特色,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部門和行業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行業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可以發揮自身優勢,承擔相關的干部教育培訓任務。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社會培訓機構和境外培訓機構承擔干部培訓項目。

  各類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國內外交流與合作,通過聯合辦學等方式,促進干部教育培訓資源的優化配置。

  第二十九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必須貫徹黨和國家的干部教育培訓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需求,深化教學改革,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班次和學制,完善學科結構和課程設計,提高教學水平。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滿活力、運轉高效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領導班子建設,改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基礎設施和辦學條件。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點扶持條件較好、優勢明顯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調整、整頓不具備辦學能力和條件的干部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十一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准入制度。培訓機構承擔干部教育培訓任務,必須獲得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資質認可。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制定和公布相應的准入標准。

  培育和規范干部教育培訓市場,引導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優化服務,提高質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指導、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訓市場機制。

  第三十二條 實行干部教育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可以採取直接委托、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承擔培訓項目的教育培訓機構,加強項目實施的管理,提高培訓績效。

  第三十三條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者隊伍建設,注重培訓,促進交流,優化結構,提高素質。

  
第六章 師資、教材、經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專兼結合的原則,建設高素質的干部教育培訓師資隊伍。

  第三十五條 從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六條 實行專職教師職務聘任和競爭上崗制度,通過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

  建立專職教師知識更新機制,保証專職教師每年參加教育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個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訓特點的師資隊伍考核評價體系。

  選聘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的黨政領導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充分發揮兼職教師的作用。

  建立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干部教育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七條 干部培訓教材建設應當適應不同類別干部教育培訓的需要,著眼於提高干部的綜合素質和能力,逐步建立開放的、形式多樣的、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體系。

  第三十八條 堅持干部培訓教材的開發與利用相結合,做到一綱多本、編審分開。全國干部培訓教材編審指導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干部培訓教材建設規劃和教材大綱,審定全國干部培訓教材﹔有關地方、部門和機構按照教材大綱的要求,可以編寫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培訓教材,並可選用國內外優秀出版物。

  第三十九條 加強干部培訓教材的編寫、出版、發行、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保証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需要。

  加強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的管理。

  
 第七章 考核與評估


  第四十一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干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二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干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四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干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干部在職自學的考核,由干部所在單位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干部所在單位實施。

  干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各級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 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規范簡便的評估辦法,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

  第四十六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的內容包括辦學方針、培訓質量、師資隊伍、組織管理、基礎設施、經費保障等。

  第四十七條 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進行評估,也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八條 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章 監督與紀律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對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並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一條 干部因故未按規定參加教育培訓或者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教育培訓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

  干部在參加教育培訓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干部弄虛作假獲取學歷或者學位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條 干部所在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訓職責的,由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三條 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和干部所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二)以干部教育培訓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訓費用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証書、資格証書或培訓証書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干部教育培訓辦法,由中央軍委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責編:胡亞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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