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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部分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職務任期辦法(試行)》的通知 |
(200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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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職務任期辦法(試行)》已經黨中央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貫徹落實。部分高等學校領導干部職務任期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規定,參照《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中辦發〔2006〕19號)的精神,結合高等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在黨委書記、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正副職領導成員(含紀委書記)中試行。
其他高等學校可參照試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正副職領導職務(含紀委書記)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 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需要調整職務的﹔
(二)由於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三)不稱職需要調整職務的﹔
(四)自願辭職或者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
(五)因受處分或者處罰需要變動職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的。
第五條 高等學校領導干部任期內和任期屆滿,應當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同一學校同一職務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學校同一職務。個別情況特殊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過批准,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高等學校領導干部在任期內調整職務,任職3年以上的,計算為一個任期﹔任職不足3年的,不計算任期屆數。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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