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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於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0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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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干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下發后,為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辦理干部更改出生日期事宜提供了政策依據,對保証干部日常管理特別是退(離)休工作的正常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干部隊伍的新老交替和領導班子的年輕化,現在干部隊伍中絕大多數同志是建國以后出生的,具有規范的干部檔案和戶籍登記,一般不存在因歷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遺忘或記載不准確的問題。經研究決定,停止執行《關於辦理干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今后不再辦理審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在辦理干部錄用、任免等事項時,要對干部的出生日期進行認真核對,確保無誤。對個別干部的出生日期,檔案記載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應當以干部檔案和戶籍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二、各地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戶籍與居民身份証的登記、核對和管理工作。對利用職務之便擅自為干部變更出生日期或出具虛假証明的,要嚴肅處理。
三、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干部個人不得隨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辦理。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即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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