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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決定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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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據黨章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於一九八五年九月召開黨的全國代表會議。

  二、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議題是:

  1、討論通過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建議﹔

  2、增選中央委員會成員等組織事項。

  三、參加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共一千人左右:

  1、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

  2、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

  3、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4、不是中央三個委員會成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軍區、中央黨政軍各部門和群眾團體的主要負責人﹔

  5、十二大以來在經濟、政法、外交、軍事、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各條戰線作出重大貢獻的黨員,特別是中青年黨員。名額由中央分配給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中央直屬機關黨委、中央國家機關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並由他們召開黨委或黨組擴大會議推選,報中央審批。

  出席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都有表決權、選舉權。

  四、全會號召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為全面超額完成第六個五年計劃,迎接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勝利召開而奮斗!

  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黨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來源:zz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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