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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召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及 全國民主青年代表大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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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央局、各分局並告上海局、香港局和軍委總政治部:
甲、中央決定於一九四九年四月中旬,在華北召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青年工作綱領和通過青年團的章程,選舉青年團的中央委員會。
(一)出席青年團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辦法是:
(1)在已經建立起青年團的各地區,以省(區黨委)為單位,平均以兩千個團員選出代表一名,不足兩千人但滿五百人以上者,亦得選出代表一人。代表必須由選舉產生。選舉方法由各區自定。
(2)在僅開始建團,還沒有發展團員或團員人數很少的地區,規定由黨省委(區黨委)或相等於省的市青年團籌備委員會選派代表兩人至三人。如該省或市由團員選出之代表已達三人以上者,此項代表即不必另行選派。
(3)各中央局、分局的青委書記,以及黨的各省委(區黨委)的青委書記(即團籌備會主任),應包括在應選代表的數目內。
(4)規定青年團的各級籌委會委員,為青年團的各該級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二)青年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由青年團的各級籌委會負責召開和准備。
(三)所有出席青年團全國代表大會之代表,統須於四月五日前到達大會所在地,並攜帶下列材料到會:
(1)農村青年狀況(包括青年數字、要求、組織等),建團狀況(包括團員數目、分布、經驗),工作活動的經驗教訓。
(2)城市青年狀況(各階層青年的不同的要求和數目),城市建團工作經驗。
(3)對大會和團的工作綱領、團章草案的提案和意見。
(4)各級團的和黨青委的干部(特別是地委級以上)的詳細情況和代表履歷。
(5)黨的省委(區黨委)關於在本省(本區)普遍建團的計劃。
乙、中央決定於今年五月四日在華北召開全國民主青年代表大會,商討全國青年的任務,制定全國青年統一組織的章程,成立全國青年聯合會。
(一)出席全國青年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正式代表四百五十名,候補五十名,共五百名。其分配如下:
華北解放區(包括平津)七十名。
東北解放區(包括熱河)五十名。
華東解放區(包括華中)四十名。
西北解放區(包括晉綏)三十名。
中原解放區(包括豫皖蘇)三十名。
華南游擊區一○名。
中國人民解放軍野戰軍五十名。
全國性的各種青年團體選派的代表及由全國青年聯合會籌備委員會聘請的青年代表七十名。
華僑及國民黨統治區代表一百名。
候補代表五十名(按正式代表百分之十的比例選出)。
(二)代表選出的辦法是:
(1)以省(行署)級和相當於省的市為單位,召開該省(或區)青年代表大會,成立或改選各該省的青年聯合會﹔同時選舉出席各解放區和全國青年代表大會之代表。
(2)出席省(行署)和市的青年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應按產業或職業或團體為基礎,即是按工廠和工會,學校和學生會,各部隊各地方的青年團、青聯會、學聯會、劇團、小學教員會等團體,以會員之多少為比例直接選出代表。同時照顧地區,即是使所屬各地區都有代表參加大會。
(3)各縣得按本縣的實際情況,召開全縣青年代表會議,或青年團體聯席會議,或採其他簡便方式,由各地自定。
(4)各解放區正式的青年代表大會,在全國青年代表大會之前或以后召開,由各地自定。
(三)特別注意事項:
(1)代表中應有五分之一的女代表。
(2)代表中應有三分之一左右的非共產黨員。
(3)東北應有內蒙青年代表,華北、西北應有回民青年代表。
(4)應保証有足夠數量的青年工人代表。
(5)人民解放軍部隊的青年代表之產生,由軍委總政負責規定數目,經各個野戰軍選出。
(四)各地出席全國青年代表大會之代表,應攜帶由所屬團體開具的出席証書,以便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之審查﹔並須攜帶下列材料:
(1)該地青年組織狀況(青年團體名單,會員數目,佔全體青年的百分比)。
(2)青年組織、團結、工作的經驗教訓。
(3)對大會的提案意見等。
各地代表應於四月二十五日以前抵達開會地點。
丙、出席青年團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可以兼任全國青代大會的代表。
丁、全國學生、全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及全國青年三個代表大會的籌備會,即將先后成立。各個籌備會成立后,另發正式的通告。你們接到此電后,應加討論作出決定,根據以上原則精神,立即著手布置工作,並將結果電告。中央(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九日)
來源:中國共青團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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