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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祖國      說

    實施12年義務教育,提高全民思想素質。

    2015-02-02

  • 懲治腐敗 強化法律監督      說

    尊敬領導您好:我反映以下問題1、反映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嚴重違法犯罪問題。2、反映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3、反映他們濫用職權、利用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長時間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4、反映他們濫用職權使我們身邊的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為他們的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2000年——2005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海澱區,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朝陽區。2000年9月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后,杭州天龍公司成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負責人為王雲龍、孟文囡(女),該公司開發的項目為青龍山度假村(面積:18504平米)。公司貸款擔保人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處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作為北京中關村公司的融資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和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在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中為獲取銀行高額貸款,濫用職權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從銀行騙取貸款達三個多億,同時在這個項目中還存在嚴重的行賄 、受賄問題.存在嚴重問題貸款有以下:1、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賄高檔天然野山參,價格昂貴。2、2001年6月王雲龍收受孟文囡(女)行賄八萬多元人民幣。3、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賄職能部門5.364萬元人民幣.(以上証據均附有相關的發票、報表復印件)4、五年,中期,柒仟萬元整(2000.11—2005.11)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龍山地塊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抵押抵押物為土地,面積:18504平米抵押物評估:壹億左右5、五年,中期,貳億三仟萬元整(2000.12—2005.12)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6、壹年,短期,肆仟萬元整(2000.11—2001.11)他們這種嚴重的職務犯罪的行為,給國有資產帶來嚴重的損失。二、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國有企業派駐上市公司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管理人員,在金融、經濟方面犯有嚴重罪行外,同時他們還濫用職權、利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對我及我家人進行長時間打擊報復,他們無故辭退我本人、我愛人的工作﹔在我們身邊安裝違法設備,對我們進行傷害﹔當我們外出時,他們跟蹤我們﹔在我們門前多次進行野蠻打砸﹔多次無故的傷害我們。他們還將犯罪的黑手伸向學校,在我們孩子的小學、中學重大考試期間多次發生嚴重問題(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學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試前再次受傷,對我們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當我們報警時,卻發生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行為,有的民警告訴我們人家花錢了,讓我們“不惜一切代價搬家”,這居然出自一個執法的民警之口﹔我們多次發生110報警不出警問題(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現嚴重治安問題時報警,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們撥打110、110投訴台、東城督察都不能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警,他們拒絕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能。有民警告訴我們不許報警、不許打110。我們樓上花市棗苑2樓1907長期以出租房為掩護在我們身邊大搞犯罪活動,群租、混租、擾民、打人、安裝違法設備害人,無惡不作,同時涉嫌對証人、舉報人進行長期打擊報復。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身邊的的治安問題長期包庇、袒護、縱容、充當黑社會保護傘。在我們向有關紀檢、檢察機關反映段永基、王雲龍嚴重職務犯罪問題期間.我們身邊發生一系列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報復陷害的問題: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們12月5日將我們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移交到海澱區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調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發生如此野蠻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點左右,有一惡徒在我們住宅門前進行野蠻打砸,同時威脅我們,叫囂“如果我們出門,就打死我們揚言我們出門就撕了我們”當即,我們撥打110報警,該滋事者在數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現十分瘋狂。當天 ,我們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們在2013年8月16日與海澱公安經偵簽定的《証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依法提請保護,到今天為止仍沒有任何答復。2013年12月7日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已經知道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無獨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們將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交給監察部舉報中心,2014年1月6日,我們根據監察部舉報中心提出的意見作了補充后,將舉報材料交給北京紀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發生了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觸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攜帶的手機等物件。強行非法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分別關押近四小時(12:00-16:00)地點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層,使我們不能與外界取得任何聯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廁所受到他們限制和監視,有的民警告訴我們說這裡是花市派出所,他們想怎樣就怎樣﹔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必須完成他們給我們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所長的一句必須去,就可以將無辜的人帶到精神病醫院,他們不是以治安法做執法依據,確以精神病法做執法寶典,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們變為精神病,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們被精神,這種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行為公然踐踏法律的尊嚴。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行政行為違法。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就我父母於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書(附原文)進行當面調查,委托書原文如下:“隻同意看病,發生費用由我們負責”。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書當時的實際情況作了詳細的說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父母家中,聲稱我本人及我愛人李寧(女、回族)有病,強行要求帶我們去看病,但必須有我家屬的簽字,我父母提出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均為成年人,應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門口多次大聲恐嚇,叫囂如果我父母不簽字,他們就不離開,面對如此場景,兩位老人又能如何?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於下午16:00點不顧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強烈抗議,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下午17:00點左右,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電話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醫院辦理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的住院手續,同時粗暴的拒絕我父母要與子女溝通的權利,我父母這時才明白他們被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欺騙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調查中,我父母充分表達了當時提供委托書的真實情況,同時並附有一份更為詳盡的9頁說明材料,誰人沒有子女,誰人沒有父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喪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國法難容,人神公憤,他們是公安隊伍的恥辱,觸犯刑法。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均為知情人,但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為依據,並以次証明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合理性,對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於2014年 5月19日上午與我父母進行的當面調查、調查筆錄、我父母已提交的更為詳盡的9頁當時真實情況說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這些補充証據充分証明了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的暴力執法,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的事實。該行政判決涉嫌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給我們帶來惡劣影響,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依法處置。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當天執法過程全部的執法記錄,聲稱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事實根本就不是這樣:根據《現場執法記錄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現場執法記錄制度,並要求民警出警時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民警現場如果不開記錄儀錄像的將被扣分,而扣分的結果將與民警的年終考核直接挂鉤。主管所長、內勤每月對各警區出警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市局、分局調取執法記錄,民警無法提供的,一次扣責任民警20分﹔因無法提供執法錄像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責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有嚴格規定,並有處罰措施。同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人工處理、人工剪接、嚴重缺失等嚴重問題。這不僅暴露了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東花市派出所應承擔所有責任。我們譴責這種執法犯法,粗暴執法,肆意踐踏法律,肆意踐踏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我們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潔警隊的目標。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踐踏我們公民權利的行為,強行將我們帶到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強行將我們隨身物品收繳,強行非法將我及我愛人關押進四小時,之后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本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依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保護。我們要求有關部門認真調查,依法處置。正義萬歲﹔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然而東城區人民法院在沒有正當理由延期超過一個半月才出審判結果,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在被告侵權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存在提供偽証、沒有提供任何物証、舉証不能、提供的証據在質量上、時間上存在嚴重問題、履行舉証責任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枉法裁判,無視法律的尊嚴。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對所舉証的視頻証據進行人工剪接、屏蔽聲音等人工處理,提供偽証。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對作偽証的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依照相關的法律及事實,就不難看出其的真實用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証人的資格和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証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証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應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打擊報復証人罪)對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后,並沒有依法採取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的措施,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了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是恐嚇、威脅,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女)逃脫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們將二審訴訟費及二審訴訟材料交至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楊鵬英處,她告知我們一個月將訴訟材料交到二審法院,嚴重影響案件的進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因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應無條件提供全部執法記錄,按照公安執法要求: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但被告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存在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的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我們申請復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同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但是被告東花市派出所不依法舉証、不依法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行為是違法的。2014年10月24日當庭中,依法應對一審中有爭議的証據和二審中出現的新証據進行質証,但當庭法官卻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制止重要証人出庭、阻止質証環節、強行結束法庭的手段,最后於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決: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陳鵬 、李寧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陳鵬 、李寧全部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是對法律的挑戰,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多次聲稱,如果我們不去,就將我們強行架去﹔2、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隨身攜帶的手機書包等物件,使我們處於與外界隔離狀態﹔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毀我的羽絨服﹔4、東花市派出所將我們分別關押在不同房間,不能隨意出入,門外有人看管,我們吃東西、上衛生間都要請示,無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陳鵬)父母家中,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們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6、下午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我們必須去,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他們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觸目驚心嗎???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本應提供執法全過程執法記錄,卻在本案舉証中存在証據造假、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現象,另外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多是通過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獲取的。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點左右六位民警闖入我們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應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應為10多小時,但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不足一小時,被告東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聲稱公安機關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是真的嗎???根據市局、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對巡邏盤查、調查取証、治安檢查、交通管理、消防檢查等所有的現場執法行為,都要應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對所有執法細節都要依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記錄在案,並在24小時內嚴格備份歸檔,不得隨意刪除,以備檢查。所以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應對產生的嚴重后果負完全責任。在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涉嫌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觸犯刑法。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故意隱藏、銷毀大量事實証據,拒不提供全部執法記錄,對提供的証據存在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這就是二審判決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單方面宣布庭審結束等做法,於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判決隻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經的起歷史、人民的檢驗?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違背事實,故意錯判是枉法裁判,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相信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孟文囡(女)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同時嚴懲查處他們利用犯罪手段長期侵害我們權益,我們相信他們的犯罪行經必將受到嚴懲,公平正義得到伸張。陳鵬 李寧(女、回族)手機: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東城區花市棗苑2樓18072015年 1 月 30 日

    2015-01-30

  • 懲治腐敗 強化法律監督      說

    尊敬領導您好:我反映以下問題1、反映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嚴重違法犯罪問題。2、反映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3、反映他們濫用職權、利用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長時間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4、反映他們濫用職權使我們身邊的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為他們的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2000年——2005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海澱區,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朝陽區。2000年9月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后,杭州天龍公司成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負責人為王雲龍、孟文囡(女),該公司開發的項目為青龍山度假村(面積:18504平米)。公司貸款擔保人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處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作為北京中關村公司的融資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和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在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中為獲取銀行高額貸款,濫用職權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從銀行騙取貸款達三個多億,同時在這個項目中還存在嚴重的行賄 、受賄問題.存在嚴重問題貸款有以下:1、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賄高檔天然野山參,價格昂貴。2、2001年6月王雲龍收受孟文囡(女)行賄八萬多元人民幣。3、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賄職能部門5.364萬元人民幣.(以上証據均附有相關的發票、報表復印件)4、五年,中期,柒仟萬元整(2000.11—2005.11)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龍山地塊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抵押抵押物為土地,面積:18504平米抵押物評估:壹億左右5、五年,中期,貳億三仟萬元整(2000.12—2005.12)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6、壹年,短期,肆仟萬元整(2000.11—2001.11)他們這種嚴重的職務犯罪的行為,給國有資產帶來嚴重的損失。二、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國有企業派駐上市公司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管理人員,在金融、經濟方面犯有嚴重罪行外,同時他們還濫用職權、利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對我及我家人進行長時間打擊報復,他們無故辭退我本人、我愛人的工作﹔在我們身邊安裝違法設備,對我們進行傷害﹔當我們外出時,他們跟蹤我們﹔在我們門前多次進行野蠻打砸﹔多次無故的傷害我們。他們還將犯罪的黑手伸向學校,在我們孩子的小學、中學重大考試期間多次發生嚴重問題(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學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試前再次受傷,對我們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當我們報警時,卻發生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行為,有的民警告訴我們人家花錢了,讓我們“不惜一切代價搬家”,這居然出自一個執法的民警之口﹔我們多次發生110報警不出警問題(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現嚴重治安問題時報警,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們撥打110、110投訴台、東城督察都不能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警,他們拒絕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能。有民警告訴我們不許報警、不許打110。我們樓上花市棗苑2樓1907長期以出租房為掩護在我們身邊大搞犯罪活動,群租、混租、擾民、打人、安裝違法設備害人,無惡不作,同時涉嫌對証人、舉報人進行長期打擊報復。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身邊的的治安問題長期包庇、袒護、縱容、充當黑社會保護傘。在我們向有關紀檢、檢察機關反映段永基、王雲龍嚴重職務犯罪問題期間.我們身邊發生一系列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報復陷害的問題: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們12月5日將我們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移交到海澱區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調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發生如此野蠻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點左右,有一惡徒在我們住宅門前進行野蠻打砸,同時威脅我們,叫囂“如果我們出門,就打死我們揚言我們出門就撕了我們”當即,我們撥打110報警,該滋事者在數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現十分瘋狂。當天 ,我們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們在2013年8月16日與海澱公安經偵簽定的《証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依法提請保護,到今天為止仍沒有任何答復。2013年12月7日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已經知道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無獨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們將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交給監察部舉報中心,2014年1月6日,我們根據監察部舉報中心提出的意見作了補充后,將舉報材料交給北京紀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發生了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觸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攜帶的手機等物件。強行非法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分別關押近四小時(12:00-16:00)地點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層,使我們不能與外界取得任何聯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廁所受到他們限制和監視,有的民警告訴我們說這裡是花市派出所,他們想怎樣就怎樣﹔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必須完成他們給我們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所長的一句必須去,就可以將無辜的人帶到精神病醫院,他們不是以治安法做執法依據,確以精神病法做執法寶典,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們變為精神病,不知道有多少人被他們被精神,這種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行為公然踐踏法律的尊嚴。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行政行為違法。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就我父母於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書(附原文)進行當面調查,委托書原文如下:“隻同意看病,發生費用由我們負責”。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書當時的實際情況作了詳細的說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父母家中,聲稱我本人及我愛人李寧(女、回族)有病,強行要求帶我們去看病,但必須有我家屬的簽字,我父母提出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均為成年人,應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門口多次大聲恐嚇,叫囂如果我父母不簽字,他們就不離開,面對如此場景,兩位老人又能如何?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於下午16:00點不顧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強烈抗議,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下午17:00點左右,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電話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醫院辦理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的住院手續,同時粗暴的拒絕我父母要與子女溝通的權利,我父母這時才明白他們被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欺騙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調查中,我父母充分表達了當時提供委托書的真實情況,同時並附有一份更為詳盡的9頁說明材料,誰人沒有子女,誰人沒有父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喪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國法難容,人神公憤,他們是公安隊伍的恥辱,觸犯刑法。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均為知情人,但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為依據,並以次証明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合理性,對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於2014年 5月19日上午與我父母進行的當面調查、調查筆錄、我父母已提交的更為詳盡的9頁當時真實情況說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這些補充証據充分証明了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的暴力執法,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的事實。該行政判決涉嫌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給我們帶來惡劣影響,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依法處置。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當天執法過程全部的執法記錄,聲稱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事實根本就不是這樣:根據《現場執法記錄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現場執法記錄制度,並要求民警出警時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民警現場如果不開記錄儀錄像的將被扣分,而扣分的結果將與民警的年終考核直接挂鉤。主管所長、內勤每月對各警區出警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市局、分局調取執法記錄,民警無法提供的,一次扣責任民警20分﹔因無法提供執法錄像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責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有嚴格規定,並有處罰措施。同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人工處理、人工剪接、嚴重缺失等嚴重問題。這不僅暴露了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東花市派出所應承擔所有責任。我們譴責這種執法犯法,粗暴執法,肆意踐踏法律,肆意踐踏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我們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潔警隊的目標。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踐踏我們公民權利的行為,強行將我們帶到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強行將我們隨身物品收繳,強行非法將我及我愛人關押進四小時,之后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本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依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保護。我們要求有關部門認真調查,依法處置。正義萬歲﹔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然而東城區人民法院在沒有正當理由延期超過一個半月才出審判結果,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在被告侵權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存在提供偽証、沒有提供任何物証、舉証不能、提供的証據在質量上、時間上存在嚴重問題、履行舉証責任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枉法裁判,無視法律的尊嚴。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對所舉証的視頻証據進行人工剪接、屏蔽聲音等人工處理,提供偽証。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對作偽証的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依照相關的法律及事實,就不難看出其的真實用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証人的資格和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証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証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應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打擊報復証人罪)對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后,並沒有依法採取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的措施,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了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是恐嚇、威脅,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女)逃脫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們將二審訴訟費及二審訴訟材料交至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楊鵬英處,她告知我們一個月將訴訟材料交到二審法院,嚴重影響案件的進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因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應無條件提供全部執法記錄,按照公安執法要求: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但被告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存在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的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我們申請復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同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但是被告東花市派出所不依法舉証、不依法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行為是違法的。2014年10月24日當庭中,依法應對一審中有爭議的証據和二審中出現的新証據進行質証,但當庭法官卻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制止重要証人出庭、阻止質証環節、強行結束法庭的手段,最后於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決: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陳鵬 、李寧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陳鵬 、李寧全部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是對法律的挑戰,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多次聲稱,如果我們不去,就將我們強行架去﹔2、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隨身攜帶的手機書包等物件,使我們處於與外界隔離狀態﹔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毀我的羽絨服﹔4、東花市派出所將我們分別關押在不同房間,不能隨意出入,門外有人看管,我們吃東西、上衛生間都要請示,無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陳鵬)父母家中,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們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6、下午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我們必須去,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他們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觸目驚心嗎???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本應提供執法全過程執法記錄,卻在本案舉証中存在証據造假、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現象,另外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多是通過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獲取的。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點左右六位民警闖入我們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應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應為10多小時,但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不足一小時,被告東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聲稱公安機關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是真的嗎???根據市局、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對巡邏盤查、調查取証、治安檢查、交通管理、消防檢查等所有的現場執法行為,都要應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對所有執法細節都要依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記錄在案,並在24小時內嚴格備份歸檔,不得隨意刪除,以備檢查。所以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應對產生的嚴重后果負完全責任。在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涉嫌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觸犯刑法。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故意隱藏、銷毀大量事實証據,拒不提供全部執法記錄,對提供的証據存在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這就是二審判決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單方面宣布庭審結束等做法,於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判決隻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經的起歷史、人民的檢驗?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違背事實,故意錯判是枉法裁判,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相信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孟文囡(女)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同時嚴懲查處他們利用犯罪手段長期侵害我們權益,我們相信他們的犯罪行經必將受到嚴懲,公平正義得到伸張。陳鵬 李寧(女、回族)手機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東城區花市棗苑2樓18072015年 1 月 30 日

    2015-01-30

  • 一位中國公民      說

    有個非常迫切的重大問題想質詢一下中央、國辦尤其是人社部、組織部的那些高層決策領導者們:現在反腐敗形勢全國人民都雙手十分贊成擁護,中國再不抓好嚴重的腐敗真的要天下大亂,國家真的要亡了,對那些腐敗分子中央抓的好,全國人民真的從心眼裡高興,人民的尊嚴、自尊心、腰杆子也由此可以直起來了!全國人民對腐敗深惡痛疾,但感覺反腐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大,腐敗分子和腐敗現象遠遠不止那些個被抓住的人,還有很多很多啊。尤其那些不起眼的領域,比如人社部、組織部、工會、協會、民政、民防、房管、資質資格審批、編制辦等等等等黨政機構和組織、社團等領域,領域和區、鎮村腐敗現象很是嚴重,也許反腐的戰線也沒觸及到他們,可謂是鞭長莫及,加上地方保護。腐敗分子還有成千上萬,可以說隻抓了頂多3成。為什麼很多檢舉揭發的信最后絕大多數都是石沉大海,杳無音信?更多的是大多數人民現在還是不敢揭發,已經麻木不然,對中國的改革和腐敗問題已到了徹底失望的地步了!他們全認為寫人民來信也是白寫…………我現在反映的是中央、國務院有關公務員工資改革問題。真的太讓人失望透頂了!請問:人社部、組織部、編制辦到底是什麼樣的國家部門機構?同舊社會的昏君、庸君有什麼兩樣?有沒有站在廣大基層公務員角度考慮問題?要求下面的種種什麼政績、能力、什麼德勤能績,我反問下你們中央國務院的大牙門作風、政績、能力、德勤能績又在全國人民面前體現在什麼地方?改革是要的,但怎麼改、站在什麼角度改?為誰改都沒弄清楚,就中央、國務院各大部門說不客氣就是各大牙門自行其立、各自為政、各自站在各自利益和上層決策領導利益上考慮改革,全是那些擁護贊成的話,擁護贊成的話少講,全是胡弄底下人民的!把底下人民利益根本不放在眼裡,以為制定了一個一個所謂政策就是你們的政績?就說明你們各大部門沒在吃白飯,是干了工作的?中央領導們你們知道嗎?社會為什麼不和諧、不穩定?風險從根本上又從何而來?你們考慮了沒有?最后到地方,全是一派亂作為、搞“鎮壓”!腐敗能不產生嗎?也行是我作為中國一個公民擔憂太多了!可真正的有良心的中國公民能不覺醒、擔憂嗎?它是我生長的土地啊!!!中國人民個個都在被愚昧著…………這次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完全是一場敗筆!一是為什麼領導和基層公務員工資差距還是那麼大!差距是應該有的,但有個正當的理由!比如算工齡,就比較科學合理了!二是還是沿用了2006年工資套路!為什麼縣以下(縣、市、區)執行公務員職級並行工資制度?而市級機關以上不執行?難道市級機關部門就不存在主任科員和以下人員難以得到提拔領導職務的人員嗎?而市級機關部門工作比起縣以下(縣、市、區)任務更多更繁重、更艱巨!而具體又繁重的工作任務全是由這些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去完成的,那麼所謂的科級以上領導們也全是靠指揮、命令、開會布署任務,窮忙於應酬和自己的所謂“好處、利益”!!!!!而主任科員及以下人員沒權沒利,干到幾十年直至退休還是主任科員,特別強調的是正營轉業的軍轉干部,他們回到地方什麼優勢也沒有,尤其2005年之前轉業到地方的,什麼職務也沒有,從辦事員干起,年齡也偏大,職務也難以得到提升重用!回到地方工資改革后同地方同職級人員工資待遇標准一樣,地方、部隊兩邊也沒“沾光”,提拔也無望,隻會老老實實地干,到最后呢頂多干個主任科員,而這次改革全把他們的希望破滅了!原以為工齡算上工資,也應該算,工作幾十年的主任科員同干了幾年的年輕主任科員差不多的工資待遇,更比不上年齡輕輕的處科長們,同職級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其工作性津貼和職務工資比起來起碼相差700-800元。這憑什麼?難道人社部不清楚嗎?眼睛瞎了嗎?市級機關部門的老的主任科員,工作幾十年了,不是人嗎?工作能力和水平難道就差嗎?只是年齡大了受排擠了,老老實實地干有什麼用?難道他們的工作干了少了嗎?不是他們,工作由誰去干?靠處長、科長他們去干嗎?答案是否定的!!!!為什麼縣市區搞職級並行,為何地市級機關部門不執行?這難道合理嗎?公平嗎?你們考慮了沒有?2014年底網上盛傳的公務員改革方案多好,為什麼不執行!!是不是損害了上層領導者的利益了?強烈要求:一、建議將工齡單列成一項算入基本工工資,每工作一年60元是較為合理的!這樣是為了鼓勵工作時間長的老同志,使干多少年與剛工作幾年的新同志在同級職務層次上工資有適當差距。二、建議職級並軌。由於編制受限,職務上不去的老同志可以通過原職級10年以上(在軍隊職級應算上)可以享受上一層次職級待遇,調動老同志的積極性。他們默默無聞地工作著。不能僅縣(市、區),還應擴大到全國,在全國最起碼要在全國各地市級機關部門也要推行。三、規范基本工資以外的各種津補貼標准。地方性制定的津補貼也要有個規定約束措施,津補貼應體現客觀、公平的原則,差距不能太大,真正使津補貼發揮好作用。四、除此以外,國家應明令禁止亂發其它任何獎金、福利及津補貼。切實把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灰色收入堅決制止,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把手責令辭職,這樣,才能使工資在陽光下運行,防止工資上的腐敗現象,真正做到順民心、得民意,調動各方工作積極性。也先隻有工資上制止腐敗了,才能真正做到腐敗現象的杜絕。

    2015-01-30

  • 網絡判官      說

    中央反腐成效顯著,應加大貪腐大懲治力度。同時,還應加大基層反腐,保護我黨執政根基,努力做到中央與地方的反貪腐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

    2015-01-10

  • 漂泊的靈魂      說

    2014-12-27

  • 福建人      說

    希望中央巡查團能再到福建巡查!尤其到南平建陽看看這裡的不公平!

    2014-12-03

  • 依法治國 懲治腐敗      說

    尊敬領導您好:我反映以下問題1、反映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嚴重違法犯罪問題。2、反映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3、反映他們濫用職權、利用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長時間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4、反映他們濫用職權使我們身邊的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為他們的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2000年——2005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海澱區,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朝陽區。2000年9月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后,杭州天龍公司成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負責人為王雲龍、孟文囡(女),該公司開發的項目為青龍山度假村(面積:18504平米)。公司貸款擔保人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高級管理人員。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作為北京中關村公司的融資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和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在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中為獲取銀行高額貸款,濫用職權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從銀行騙取貸款達幾個億,同時在這個項目中還存在嚴重的行賄 、受賄問題.存在嚴重問題貸款有以下:1、五年,中期,柒仟萬元整(2000.11—2005.11)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龍山地塊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抵押抵押物為土地,面積:18504平米抵押物評估:壹億左右2、五年,中期,貳億三仟萬元整(2000.12—2005.12)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3、壹年,短期,肆仟萬元整(2000.11—2001.11)4、2001年6月王雲龍收受孟文囡(女)行賄八萬多元人民幣。5.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賄職能部門5.364萬元人民幣.6、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賄高檔天然野人參,價格昂貴。(以上証據均附有相關的發票、報表復印件)他們這種嚴重的職務犯罪的行為,給國有資產帶來嚴重的損失。二、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國有企業派駐上市公司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管理人員,在金融、經濟方面犯有嚴重罪行外,同時他們還濫用職權、利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對我及我家人進行長時間打擊報復,他們無故辭退我本人、我愛人的工作﹔在我們身邊安裝違法設備,對我們進行傷害﹔當我們外出時,他們跟蹤我們﹔在我們門前多次進行野蠻打砸﹔多次無故的傷害我們。他們還將犯罪的黑手伸向學校,在我們孩子的小學、中學重大考試期間多次發生嚴重問題(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學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試前再次受傷,對我們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當我們報警時,卻發生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行為,有的民警告訴我們人家花錢了,讓我們“不惜一切代價搬家”,這居然出自一個執法的民警之口﹔我們多次發生110報警不出警問題(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現嚴重治安問題時報警,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們撥打110、110投訴台、東城督察都不能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警,他們拒絕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能。有民警告訴我們不許報警、不許打110。我們樓上花市棗苑2樓1907長期以出租房為掩護在我們身邊大搞犯罪活動,群租、混租、擾民、打人、安裝違法設備害人,無惡不作,同時涉嫌對証人、舉報人進行長期打擊報復。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身邊的的治安問題長期包庇、袒護、縱容、充當黑社會保護傘。在我們向有關紀檢、檢察機關反映段永基、王雲龍嚴重職務犯罪問題期間.我們身邊發生一系列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報復陷害的問題: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們12月5日將我們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移交到海澱區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調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發生如此野蠻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點左右,有一惡徒在我們住宅門前進行野蠻打砸,同時威脅我們,叫囂“如果我們出門,就打死我們揚言我們出門就撕了我們”當即,我們撥打110報警,該滋事者在數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現十分瘋狂。當天 ,我們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們在2013年8月16日與海澱公安經偵簽定的《証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依法提請保護,到今天為止仍沒有任何答復。2013年12月7日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已經知道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無獨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們將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交給監察部舉報中心,2014年1月6日,我們根據監察部舉報中心提出的意見作了補充后,將舉報材料交給北京紀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發生了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觸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攜帶的手機等物件。強行非法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分別關押近四小時(12:00-16:00)地點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層,使我們不能與外界取得任何聯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廁所受到他們限制和監視,有的民警告訴我們說這裡是花市派出所,他們想怎樣就怎樣﹔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必須完成他們給我們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行政行為違法。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就我父母於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書(附原文)進行當面調查,委托書原文如下:“隻同意看病,發生費用由我們負責”。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書當時的實際情況作了詳細的說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父母家中,聲稱我本人及我愛人李寧(女、回族)有病,強行要求帶我們去看病,但必須有我家屬的簽字,我父母提出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均為成年人,應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門口多次大聲恐嚇,叫囂如果我父母不簽字,他們就不離開,面對如此場景,兩位老人又能如何?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於下午16:00點不顧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強烈抗議,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下午17:00點左右,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電話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醫院辦理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的住院手續,同時粗暴的拒絕我父母要與子女溝通的權利,我父母這時才明白他們被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欺騙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調查中,我父母充分表達了當時提供委托書的真實情況,同時並附有一份更為詳盡的9頁說明材料,誰人沒有子女,誰人沒有父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喪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國法難容,人神公憤,他們是公安隊伍的恥辱,觸犯刑法。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均為知情人,但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為依據,並以次証明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合理性,對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於2014年 5月19日上午與我父母進行的當面調查、調查筆錄、我父母已提交的更為詳盡的9頁當時真實情況說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這些補充証據充分証明了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的暴力執法,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的事實。該行政判決涉嫌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給我們帶來惡劣影響,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依法處置。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當天執法過程全部的執法記錄,聲稱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事實根本就不是這樣:根據《現場執法記錄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現場執法記錄制度,並要求民警出警時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民警現場如果不開記錄儀錄像的將被扣分,而扣分的結果將與民警的年終考核直接挂鉤。主管所長、內勤每月對各警區出警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市局、分局調取執法記錄,民警無法提供的,一次扣責任民警20分﹔因無法提供執法錄像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責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有嚴格規定,並有處罰措施。同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人工處理、人工剪接、嚴重缺失等嚴重問題。這不僅暴露了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東花市派出所應承擔所有責任。我們譴責這種執法犯法,粗暴執法,肆意踐踏法律,肆意踐踏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我們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潔警隊的目標。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踐踏我們公民權利的行為,強行將我們帶到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強行將我們隨身物品收繳,強行非法將我及我愛人關押進四小時,之后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本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依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保護。我們要求有關部門認真調查,依法處置。正義萬歲﹔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然而東城區人民法院在沒有正當理由延期超過一個半月才出審判結果,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在被告侵權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存在提供偽証、沒有提供任何物証、舉証不能、提供的証據在質量上、時間上存在嚴重問題、履行舉証責任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枉法裁判,無視法律的尊嚴。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對所舉証的視頻証據進行人工剪接、屏蔽聲音等人工處理,提供偽証。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對作偽証的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依照相關的法律及事實,就不難看出其的真實用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証人的資格和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証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証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應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打擊報復証人罪)對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后,並沒有依法採取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的措施,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了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是恐嚇、威脅,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女)逃脫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們將二審訴訟費及二審訴訟材料交至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楊鵬英處,她告知我們一個月將訴訟材料交到二審法院,嚴重影響案件的進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因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應無條件提供全部執法記錄,按照公安執法要求: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但被告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存在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的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我們申請復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同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但是被告東花市派出所不依法舉証、不依法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行為是違法的。2014年10月24日當庭中,依法應對一審中有爭議的証據和二審中出現的新証據進行質証,但當庭法官卻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制止重要証人出庭、阻止質証環節、強行結束法庭的手段,最后於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決: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陳鵬 、李寧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陳鵬 、李寧全部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是對法律的挑戰,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多次聲稱,如果我們不去,就將我們強行架去﹔2、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隨身攜帶的手機書包等物件,使我們處於與外界隔離狀態﹔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毀我的羽絨服﹔4、東花市派出所將我們分別關押在不同房間,不能隨意出入,門外有人看管,我們吃東西、上衛生間都要請示,無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陳鵬)父母家中,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們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6、下午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我們必須去,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他們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觸目驚心嗎???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本應提供執法全過程執法記錄,卻在本案舉証中存在証據造假、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現象,另外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多是通過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獲取的。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點左右六位民警闖入我們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應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應為10多小時,但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不足一小時,被告東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聲稱公安機關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是真的嗎???根據市局、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對巡邏盤查、調查取証、治安檢查、交通管理、消防檢查等所有的現場執法行為,都要應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對所有執法細節都要依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記錄在案,並在24小時內嚴格備份歸檔,不得隨意刪除,以備檢查。所以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應對產生的嚴重后果負完全責任。在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涉嫌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觸犯刑法。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故意隱藏、銷毀大量事實証據,拒不提供全部執法記錄,對提供的証據存在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這就是二審判決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單方面宣布庭審結束等做法,於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判決隻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經的起歷史、人民的檢驗?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違背事實,故意錯判是枉法裁判,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相信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孟文囡(女)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同時嚴懲查處他們利用犯罪手段長期侵害我們權益,我們相信他們的犯罪行經必將受到嚴懲,公平正義得到伸張。陳鵬 李寧(女、回族)手機: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東城區花市棗苑2樓18072014年 12 月 3 日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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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領導您好:我反映以下問題1、反映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嚴重違法犯罪問題。2、反映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3、反映他們濫用職權、利用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長時間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4、反映他們濫用職權使我們身邊的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為他們的犯罪活動充當保護傘。2000年——2005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北京市大型國有企業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海澱區,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是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公司注冊地點為朝陽區。2000年9月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通過增資擴股后,杭州天龍公司成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公司的負責人為王雲龍、孟文囡(女),該公司開發的項目為青龍山度假村(面積:18504平米)。公司貸款擔保人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高級管理人員。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作為北京中關村公司的融資平台,2000年-2001年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和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在杭州天龍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中為獲取銀行高額貸款,濫用職權編制虛假的財務報表從銀行騙取貸款達幾個億,同時在這個項目中還存在嚴重的行賄 、受賄問題.存在嚴重問題貸款有以下:1、五年,中期,柒仟萬元整(2000.11—2005.11)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青龍山地塊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抵押抵押物為土地,面積:18504平米抵押物評估:壹億左右2、五年,中期,貳億三仟萬元整(2000.12—2005.12)擔保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証3、壹年,短期,肆仟萬元整(2000.11—2001.11)4、2001年6月王雲龍收受孟文囡(女)行賄八萬多元人民幣。5. 2001年1月孟文囡(女)行賄職能部門5.364萬元人民幣.6、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收受孟文囡(女)行賄高檔天然野人參,價格昂貴。(以上証據均附有相關的發票、報表復印件)他們這種嚴重的職務犯罪的行為,給國有資產帶來嚴重的損失。二、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作為國有企業派駐上市公司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管理人員,在金融、經濟方面犯有嚴重罪行外,同時他們還濫用職權、利用有組織的犯罪活動對我及我家人進行長時間打擊報復,他們無故辭退我本人、我愛人的工作﹔在我們身邊安裝違法設備,對我們進行傷害﹔當我們外出時,他們跟蹤我們﹔在我們門前多次進行野蠻打砸﹔多次無故的傷害我們。他們還將犯罪的黑手伸向學校,在我們孩子的小學、中學重大考試期間多次發生嚴重問題(2011年12月初三中考前孩子在學校被摔成骨裂,2013年6月28日高一期末考試前再次受傷,對我們學習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當我們報警時,卻發生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行為,有的民警告訴我們人家花錢了,讓我們“不惜一切代價搬家”,這居然出自一個執法的民警之口﹔我們多次發生110報警不出警問題(8月25、26、28、29日,9月10、15、16日出現嚴重治安問題時報警,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多次拒不出警, 我們撥打110、110投訴台、東城督察都不能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警,他們拒絕履行法律賦予他們的職能。有民警告訴我們不許報警、不許打110。我們樓上花市棗苑2樓1907長期以出租房為掩護在我們身邊大搞犯罪活動,群租、混租、擾民、打人、安裝違法設備害人,無惡不作,同時涉嫌對証人、舉報人進行長期打擊報復。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身邊的的治安問題長期包庇、袒護、縱容、充當黑社會保護傘。在我們向有關紀檢、檢察機關反映段永基、王雲龍嚴重職務犯罪問題期間.我們身邊發生一系列對我及我家人進行打擊報復、報復陷害的問題:在2013年12月5日,北京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告知我們12月5日將我們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移交到海澱區人民檢察院進行進一步調查,2013年12月7日晚就發生如此野蠻打砸事件。2013年12月7日晚10點左右,有一惡徒在我們住宅門前進行野蠻打砸,同時威脅我們,叫囂“如果我們出門,就打死我們揚言我們出門就撕了我們”當即,我們撥打110報警,該滋事者在數名警察面前依然表現十分瘋狂。當天 ,我們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出示了我們在2013年8月16日與海澱公安經偵簽定的《証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並依法提請保護,到今天為止仍沒有任何答復。2013年12月7日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已經知道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無獨有偶2013年12月30日,我們將反映的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嚴重違法犯罪問題的舉報材料交給監察部舉報中心,2014年1月6日,我們根據監察部舉報中心提出的意見作了補充后,將舉報材料交給北京紀委。2014年 1月7日上午發生了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等人逃脫法律的制裁。涉嫌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觸犯刑法。 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一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攜帶的手機等物件。強行非法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分別關押近四小時(12:00-16:00)地點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地下一層,使我們不能與外界取得任何聯系失去人身自由,上廁所受到他們限制和監視,有的民警告訴我們說這裡是花市派出所,他們想怎樣就怎樣﹔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必須完成他們給我們作出的所有安排,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是: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行政行為違法。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2014年 5月19日,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就我父母於2014年 1月7日出具的委托書(附原文)進行當面調查,委托書原文如下:“隻同意看病,發生費用由我們負責”。我父母就出具的委托書當時的實際情況作了詳細的說明: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父母家中,聲稱我本人及我愛人李寧(女、回族)有病,強行要求帶我們去看病,但必須有我家屬的簽字,我父母提出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均為成年人,應自己處理自己的事情,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家門口多次大聲恐嚇,叫囂如果我父母不簽字,他們就不離開,面對如此場景,兩位老人又能如何?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於下午16:00點不顧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強烈抗議,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下午17:00點左右,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孟民警打電話到我父母家中,要求我父母到北京安定醫院辦理我及愛人李寧(女、回族)的住院手續,同時粗暴的拒絕我父母要與子女溝通的權利,我父母這時才明白他們被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欺騙了。在2014年 5月19日上午的調查中,我父母充分表達了當時提供委托書的真實情況,同時並附有一份更為詳盡的9頁說明材料,誰人沒有子女,誰人沒有父母,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竟喪心病狂到如此程度,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國法難容,人神公憤,他們是公安隊伍的恥辱,觸犯刑法。東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廳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均為知情人,但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14年 7月7日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中,多次以我父母出具的委托書為依據,並以次証明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的合理性,對主審法官楊鵬英、書記員曹園園於2014年 5月19日上午與我父母進行的當面調查、調查筆錄、我父母已提交的更為詳盡的9頁當時真實情況說明材料之字未提,作出了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這些補充証據充分証明了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的暴力執法,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的事實。該行政判決涉嫌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給我們帶來惡劣影響,我們要求有關部門對相關人員依法處置。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拒不提供2014年 1月7日當天執法過程全部的執法記錄,聲稱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事實根本就不是這樣:根據《現場執法記錄工作管理規定(試行)》的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自2010年 初,北京警方便在全局全面推行現場執法記錄制度,並要求民警出警時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民警現場如果不開記錄儀錄像的將被扣分,而扣分的結果將與民警的年終考核直接挂鉤。主管所長、內勤每月對各警區出警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市局、分局調取執法記錄,民警無法提供的,一次扣責任民警20分﹔因無法提供執法錄像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責任責任民警行政告戒。所以公安部門對執法過程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有嚴格規定,並有處罰措施。同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人工處理、人工剪接、嚴重缺失等嚴重問題。這不僅暴露了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東花市派出所應承擔所有責任。我們譴責這種執法犯法,粗暴執法,肆意踐踏法律,肆意踐踏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為,我們首都正在打造最安全城市,最廉潔警隊的目標。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竟在光天化日下作出肆意踐踏我們公民權利的行為,強行將我們帶到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強行將我們隨身物品收繳,強行非法將我及我愛人關押進四小時,之后強行將我們帶到北京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行為令人發指,該事件發生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本應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依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捏造事實對我們進行打擊報復。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保護。我們要求有關部門認真調查,依法處置。正義萬歲﹔2014年 1月8日我們依法對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 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 4月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然而東城區人民法院在沒有正當理由延期超過一個半月才出審判結果,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在被告侵權事實清楚、証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存在提供偽証、沒有提供任何物証、舉証不能、提供的証據在質量上、時間上存在嚴重問題、履行舉証責任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情況下,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錯誤判決。枉法裁判,無視法律的尊嚴。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對所舉証的視頻証據進行人工剪接、屏蔽聲音等人工處理,提供偽証。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對作偽証的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依照相關的法律及事實,就不難看出其的真實用意。《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証人的資格和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証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証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應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對証人及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根據《刑法》第308條規定:(打擊報復証人罪)對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知情我們是証人這一事實后,並沒有依法採取保障証人及近親屬的安全的措施,卻執法犯法,濫用職權,對我們採取了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東花市派出所對我們採取的強制傳喚、非法拘禁是恐嚇、威脅,目的是將我們強制鑒定為精神病人,剝奪我們証人的合法權利,使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段永基、王雲龍、孟文囡(女)逃脫法律的制裁。2014年 7月16日,我們將二審訴訟費及二審訴訟材料交至東城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楊鵬英處,她告知我們一個月將訴訟材料交到二審法院,嚴重影響案件的進展。2014年 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14年10月10日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因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應無條件提供全部執法記錄,按照公安執法要求:民警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中,必須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並在24小時內將資料交給指定人保管,根據系統設置,民警無法刪改任何記錄信息。但被告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存在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的現象。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我們申請復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同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但是被告東花市派出所不依法舉証、不依法在從事一切警務活動使用記錄儀如實記錄出警全過程行為是違法的。2014年10月24日當庭中,依法應對一審中有爭議的証據和二審中出現的新証據進行質証,但當庭法官卻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制止重要証人出庭、阻止質証環節、強行結束法庭的手段,最后於2014年11月17日作出以下判決: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上訴人陳鵬 、李寧的請求,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駁回陳鵬 、李寧全部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該判決是對法律的挑戰,是對司法公正的挑戰。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1、2014年 1月7日上午十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花市派出所六位民警闖入我家中,將我本人及我愛人從家中強行帶到東花市派出所,多次聲稱,如果我們不去,就將我們強行架去﹔2、東花市派出所以配合調查為由,強行搜去我們隨身攜帶的手機書包等物件,使我們處於與外界隔離狀態﹔3、在派出所有的警察粗暴撕毀我的羽絨服﹔4、東花市派出所將我們分別關押在不同房間,不能隨意出入,門外有人看管,我們吃東西、上衛生間都要請示,無法自由出入﹔5、2014年 1月7日下午2點左右,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闖入我(陳鵬)父母家中,東花市派出所數位民警在我父母家中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慌稱帶我們看心理醫生為由,騙取我父母簽字﹔6、下午16:00東城區花市派出所數位警察提出要我們去安定醫院做精神檢查,被我們當場拒絕,驚心一幕:數名警察蜂擁而上,說他們所長已下死命令,我們必須去,否則他們已經准備了捆綁帶,我們被他們架上警車,被帶到北京安定醫院進行精神檢查,他們啟發大夫給我們看做診斷,制作假病歷,持續18:00,隨行警察威脅我們這種情況以后會經常出現。觸目驚心嗎???二審判決中提到東花市派出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區公安分局東花市派出所作為公安執法部門本應提供執法全過程執法記錄,卻在本案舉証中存在証據造假、偽造、隱藏、毀滅証據的現象,另外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証據多是通過採取恐嚇、脅迫、欺騙的惡劣手段獲取的。北京市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2014年 1月7日上午10點左右六位民警闖入我們家中到下午18:00左右,應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應為10多小時,但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執法記錄時間不足一小時,被告東花市派出所在法庭上聲稱公安機關對執法過程中是否開執法記錄儀沒有要求,是真的嗎???根據市局、分局對執法錄像的規定:對巡邏盤查、調查取証、治安檢查、交通管理、消防檢查等所有的現場執法行為,都要應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對所有執法細節都要依照規定程序和要求記錄在案,並在24小時內嚴格備份歸檔,不得隨意刪除,以備檢查。所以東花市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嚴重問題,應對產生的嚴重后果負完全責任。在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提供的不足一小時的執法記錄中,還存在証據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在在我們舉報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犯有嚴重職務犯罪問題的舉報期間和調查期間對我們採取強制傳喚、非法拘禁、強制就醫,非法限制我們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我們的合法權益的惡劣行徑,涉嫌對我們作為舉報人、証人及其近親屬進行迫害、打擊報復,觸犯刑法。東城區東花市派出所故意隱藏、銷毀大量事實証據,拒不提供全部執法記錄,對提供的証據存在造假、屏蔽聲音、人工處理、人工剪接的嚴重問題。這就是二審判決中提到的符合法律規定,程序合法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通過駁回我們依法申請調取証據的合法合理的請求、拒絕我們提出的重要証人出庭做証的合法、合理請求、阻止最為重要的質証環節、單方面宣布庭審結束等做法,於2014年 11月17日作出駁回我們全部訴訟請求的判決,這種視法律如無物的判決隻能是枉法裁判,怎能經的起歷史、人民的檢驗?在民事、行政審判過程中違背事實,故意錯判是枉法裁判,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們相信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段永基,北京中關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雲龍、孟文囡(女)嚴重經濟犯罪問題。同時嚴懲查處他們利用犯罪手段長期侵害我們權益,我們相信他們的犯罪行經必將受到嚴懲,公平正義得到伸張。陳鵬 李寧(女、回族)手機: 18210195707 13522515829住址: 北京東城區花市棗苑2樓18072014年 12 月 2 日

    2014-12-02

  • 和合      說

    真誠的建議習近平力排眾議,親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選舉和合(12/2/2014)-台灣的選舉已經明顯變綠。這和香港的局勢不無關系。我真誠的建議習近平應該力排眾議,親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選舉。從而保証中央關於香港自治的承諾。對今后對台灣的政策,將會有莫大的作用。否則,這次贏了香港這一小戰役,但是,卻可能失去了整個中華民族統一大業的大局勢。如果台灣局勢一旦失控,二岸可能不得不進行戰爭,那才是中華民族的大劫難。我知道很多強硬派巴不得通過戰爭解決問題。習總千萬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別上他們的當。事實上,香港的自由民主,並沒有那麼可怕。反而能對內地政治起到推動作用。不要忘記,即便是新加坡,形式上也是自由民主。自由和民主,都是正確的方向。只是步伐和細節需要進行控制。如果習總可以當機立斷,力排眾議,親自宣布香港可以自由選舉,真是可以為習總贏得千秋名譽。為了形式上的勝利,可以在清場之后,或者,清場的同時,和泛民的比較高級的政治代表進行談判,重新制定香港政治體制。這樣,就可以避免讓街頭政治形成大勝的局面。讓政治走向專業和高層。但是,還是保証香港的自由民主。讓台灣人看的明白。我真是從對中國好的方面進行思考和建議這個內容的。

    2014-12-02

  • 網友      說

    是否可以訂閱中辦通訊?我想訂閱看一看

    2014-11-18

  • 黃寧      說

    教育要搞好

    2014-11-12

  • 追逐不追隨      說

    踐行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應虛功實做,以實為本,虛實並舉,著重在密切干群關系!

    2014-05-29

  • 網友      說

    黨群眾路線學習教育是很好的活動,現在上級來檢查大多在會議室聽聽匯報、看看筆記抄了多少、會開了多少的形式上,應該具體看看到底為老百姓做了多少實事上。

    2014-05-21

  • 江海      說

    您好

    2014-05-12

  • 基層黨員      說

    關於垃圾回收處理問題,我有幾點建議,您們能否有機會與我交流一下嗎?

    2014-05-11

  • 網友      說

    唱響文明號,提高國民文明素質,提高群眾檢督力度,堵絕地方政府截流中央政府的政策和精神,堵絕地方政府腐敗斂財,作到群眾有祈求有回復,上下貫通一條心,文明和諧,國富民強,

    2014-05-11

  • 旅客      說

    最近英拉很紅啊 O(∩_∩)O~

    2014-05-11

  • 旅客      說

    人們對藝人的感覺 老覺得他們沒有知識文化 人家范瑋琪 孫燕姿 莫文蔚 王力宏 何炅 葉璇 那個不是名校畢業?還有很多出生音樂世界 書香門第的 數不勝數。。。藝人也可高學歷!

    2014-05-11

  • MINGZHAO      說

    看了一張你在藍考的照片.你太像仲凱叔叔了.中國共產黨萬歲.習近平萬歲

    2014-05-11

  • 旅客      說

    香港的自來水系統很好 聽說 自來水已經達到了可以直接飲用的標准了

    2014-05-10

  • 旅客      說

    對於治水 我還有一個提議 但是如果水污染不解決 那就算了

    2014-05-10

  • 15852014515      說

    我是一名交通協管員,工資低於最低標准,沒有養老保險金,怎麼解決。

    2014-05-10

  • 旅客      說

    陝西 河南山且如此那甘肅 寧夏還不知道怎麼樣呢。。。

    2014-05-10

  • 旅客      說

    河南老君山風景區我當年去門票80 要是用繩索上山還要80我當時沒有錢 隻買了門票 徒步上山 一共走了將近一個鐘頭 我的速度算快的走到一半 走不動了 我看見很多老者為了上山觀賞 也很累的爬山 為什麼不在中間設一個免費熱水供應點 讓所有的人都喝上一口水 人家花了80 喝口水又怎麼了?就算給瓶礦泉水 也不過分吧

    2014-05-10

  • 旅客      說

    陝西山陽 鳳凰 真的很窮 正常旅館 再破 也要40一晚山陽 就要了20元 要是通鋪 就要6元那裡真的窮的我都看不下去 醫療 社會福利 教育師資 一定很差而且如果我沒記錯 山陽城門或者鳳凰(山陽可能性高一些 如果沒記錯)有個佛教廟宇 整個縣城巴掌大 還有高山環繞 那裡市場也很殘破 一個市場 對面一條街賣很多東西 隻有核桃 山核桃(2012年5元一斤) 而且陝西的山區很多 有些連最起碼的水泥路都沒有 有些村民為了走近路 甚至翻山越嶺 河南也很窮我還記得有一天 走在半路 走不動了 好心的村民用摩托車帶我 走了大概30分鐘 速度很快 最后 我給了他20元錢 他瞪大眼睛看了半天 一碗米粉 3元錢 很多孩子都買不起 陝西邊區的地圖 根本不准 有些時候 看上去地圖就一點點 其實要走半天!!!不是陝西就是河南 具體哪裡我忘了 最奇怪的是 山裡禁止種樹 后來我才知道 那裡山多 樹多 樹密集 容易失火。。。很多山民全靠砍樹 種黑色蘑菇生活 或者做木工 瓦匠等等很多人生病了 根本沒有就近的醫院小賣鋪的東西都變質了 說明村民的購買力很低 希望所有的老百姓都富起來。。。

    2014-05-10

  • 中國檢察官      說

    中國反腐首先要在用人上反腐﹔接著整頓紀委監察、檢察、法院隊伍,正人先正已﹔然后開展其他領域的反腐。

    2014-05-08

  • fzy      說

    希望國家領導人能進一步實施“群眾路線”讓群眾能真正沐浴到黨的陽光!

    2014-02-24

  • 侯東旭      說

    祖國萬歲

    2014-02-06

  • 李湘龍      說

    希望留言板越辦越好!解決人民心中的疑惑

    2012-08-30

  • 白靈鳥      說

    我愛您中國

    2012-01-06

  • 緊急      說

    我發現有大傳銷集團

    2011-12-20

  • 小山村      說

    為國為民,辛苦

    2011-12-03

  • 浙江      說

    都是假的

    2011-11-20

  • 短短      說

    房價太高

    2011-11-10

  • 網友      說

    關注民生,讓人民能夠發出聲音。

    2011-10-26

  • 人民網      說

    人民網

    2011-08-25

  • 柔和      說

    希望把貪官污吏掃除

    2011-07-20

  • 大江南北1      說

    打擊腐敗和潛規則,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轉變科學的經濟增長方式,堅持可持續發展,刻不容緩

    2011-05-24

  • FGHRASHA      說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2011-05-09

  • 張善伍      說

    鄉村醫生有待編職嗎

    2011-03-24

  • jxwcxx      說

    基層亂停電,停水

    2010-11-14

  • 快樂的飛行      說

    當今社會對於因傷退伍軍人有沒有新的補貼啊

    2010-11-05

  • pyb721120      說

    今天是中國人民志願軍赴朝作戰、保家為國!!60年紀念!!心中默念英烈!!想念最可愛的人!!!!中國加油!!!

    2010-10-25

  • lingjiao      說

    我從事幼兒教育工作26年了,咱們國家什麼時候幼兒教育可以納入義務教育啊?

    2010-09-30

  • huangshanguilai      說

    在縣城對被拆遷人不安置而強拆的現象比比皆是,老百姓沒有地方住,生活水平大大降低,怨聲載道,中央能不能管一管呢?

    2010-09-30

  • 燃燒的火影      說

    請問在城市中空挂戶口的畢業大中專學生誰來管?即不能享受城市政策待遇又不能享受農村政策待遇?整個生活在夾層中的群體。另外他們中有超生小孩的,人口普查,戶口所在地以他們戶口所在地無房為由不給孩子登記,想將戶口遷回原籍,原籍又不接收。這次人口普查真的就普查不到這些生活在城市夾層中的人群嗎?

    2010-09-27

  • 3202087      說

    希望懲治揭陽交警亂罰款的腐敗現象

    2010-09-25

  • xtcel      說

    為中國人民操勞,辛苦了,中秋節快樂!

    2010-09-22

  • 風語同舟      說

    希望留言板越辦越好`~真正能解決實際問題。

    20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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