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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多黨合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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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和《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決定》都指出:“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使多黨合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這是新形勢下堅持和完善我國多黨合作制度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總結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幾十年來團結合作的歷史經驗,明確了我國多黨合作的基本准則和進行政治協商、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等的內容和程序,是新的歷史時期堅持和完善我國多黨合作的綱領性文件。加強多黨合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就是要在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新的實踐和新的發展,對這些年來各地在多黨合作中的好做法、好經驗進行總結升華,上升為政策和制度規范,形成與此相適應、相配套的政策、制度體系。
在具體工作中,就是要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法規的制定,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和司法機關等方面領導人選的確定,應征求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並堅持協商於決策之前。要擴大民主黨派的知情范圍和參與程度,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與民主黨派的對口聯系,大力支持民主黨派圍繞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和戰略性問題調查研究,建言獻策。將民主監督寓於政治協商和參政議政之中,做到經常性監督與重大問題監督相結合,拓寬政府和司法機關在民主黨派成員中聘任特約人員的領域,進一步加大民主監督的力度。由此,使我國的多黨合作在理論上更加成熟,政策上更加規范,程序上更加合理,實踐上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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