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 (記者王東明)今后,軍隊領導干部在不認真履行職責、作風不民主、插手部隊敏感事務等9種情況下,將被進行誡勉談話﹔在進行述職述廉時,必須包括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等7個方面內容。解放軍總政治部、軍委紀委日前制定兩項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 總政治部紀律檢查部有關負責人3日介紹,這次制定的《關於對軍隊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和《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對誡勉談話和函詢的主體、對象、原因、批准權限做出了界定,對述職述廉的內容、方式、范圍進行明確。這是貫徹落實胡錦濤主席關於“從嚴治軍、從嚴治官”重要指示的具體措施,是2004年頒發的《關於加強軍隊高中級干部教育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配套法規。
這位負責人說,“軍隊領導干部”,一般是指軍隊團以上單位黨委成員和機關、部門黨員領導干部。
根據《關於對軍隊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軍隊各級黨委常委成員的誡勉談話由上一級黨委批准,由上一級紀委政治機關進行﹔其他領導干部的誡勉談話由本級黨委批准,由黨委指派人員進行。誡勉談話時,應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談話后,紀委、政治機關要採取適當方式了解談話對象對自身問題的改正情況。
對反映領導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問題,黨組織可以用書面形式進行函詢。被函詢者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說明,如確實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說明,須向黨組織書面報告原因。
《關於軍隊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要求在述職述廉前,黨委應當組織征求部隊官兵和機關干部對領導干部的意見,並將意見如實反饋給本人。述職述廉后,黨委應當組織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並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測評結果。對參加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的人員有1?3以上認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要進行誡勉談話。
《人民日報》 (2006-11-05 第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