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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沒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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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  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沒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權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們全體人民、全體共產黨員和革命干部的口號,是反對任何人搞特權的思想武器。共產黨員和革命干部,在法律面前隻有帶頭、模范地遵守法律的義務,決沒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權。對於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能加以縱容和包庇,都應該依法制裁。

  ——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

  [背景]

  彭真與我國的法制建設

  新中國建立特別是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時期后,彭真就認為,為適應這一歷史性轉變,必須把法制建設提上黨和國家的議事日程。他指出,革命戰爭時期斗爭的主要方式是軍事斗爭和群眾斗爭,那時隻能根據黨的政策辦事,根據地的政權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簡單。現在,徹底消滅三大敵人殘余勢力的社會改革運動已經大體上結束,今后必須加強法制,完備法律,才能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家當前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法律。為了加強法制建設,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他就親自抓立法工作。結束“文化大革命”后,從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進展。我們國家不僅制定了一部好憲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訴訟程序和國家機構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經濟的、行政的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們國家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過去那種無法可依的局面已經有了根本改變。

  彭真強調立法工作要從中國實際出發,解決實際問題,並且以我們的社會實踐來檢驗。他總是說,立法要吸收古今中外對我們有用的好東西,解放思想,百家爭鳴,但必須立足於中國的實際,根據我國的實踐經驗,基礎是本國的實際。因此,立法必須很好進行調查研究,特別是對重大的、有爭議的問題,更需要充分進行調查研究。彭真強調,立法要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根據,腦子裡要有工人、農民,要面向他們,為了他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人們之間也會有這樣那樣的矛盾。有關的立法就是要對這些矛盾劃一個合理解決的界限作為准則,要在矛盾的焦點上劃杠杠。對單位、個人在社會生活、經濟生活中發生的矛盾,都要在與憲法、與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抵觸的前提下解決,都要以最大多數人民的最大利益為依據。

  彭真反復講,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也領導人民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這是經過十年內亂得出的結論。黨章這樣規定,憲法也這樣規定,這就解決了過去我們國家所沒有或者沒有明確解決的問題,就解決了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這個關鍵問題,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針對有人提出,是法大還是哪級黨委大、哪位首長大的問題,彭真說,我們的法律是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的定型化,它是黨領導制定的,是經過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的,是代表黨和全國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黨員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的領導,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堅持黨的領導,遵從人民意志,嚴格依法辦事,三者是一致的、統一的。黨委應當把確保法律的實施提上黨委的議事日程,檢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特別是要堅決糾正違法行為,這對保証法律的實施具有決定的意義。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保証法律實施的一條基本原則。彭真早在1954年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發言中,就對這一原則作了深刻的闡述。1982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關於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彭真同志反復強調,對於違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資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勞多大,都不能加以縱容和包庇,都應該依法制裁。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隻服從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不管你是什麼人,都要服從法律,在法律面前不承認任何人有任何特權。1980年,彭真同志擔任"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主任,在領導審判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的工作中,他提出必須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劃清路線錯誤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的界限。特別法庭隻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不審理路線錯誤,不解決黨紀、軍紀、政紀問題。黨內犯路線錯誤的,一律都不能判刑。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重調查研究,重証據,徹底查清林彪、江青集團的罪行,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這一舉世矚目的審判,樹立了我們黨和國家嚴肅依法辦案的歷史性的范例,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王漢斌《人民日報》1997.10.27)

  [彭真簡介]

  彭真,1902年10月12日生。原名傅懋恭。山西曲沃人。1923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同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是山西省共產黨組織的創建人之一。曾任中共太原支部委員、書記,共青團太原地委書記,正太鐵路總工會秘書,中共天津地委第一、第二、第三部委(區委)書記,地委職工委員會書記、組織部長。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任中共順直省委常委、工人部部長、代理書記,唐山市委書記,順直省委組織部長,天津市委代理書記、書記,中共中央北方局組織部長。抗日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組織部長,晉察冀分局書記,中共中央黨校教育長、副校長,中央組織部部長,中央城工部部長。解放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民主聯軍政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政策研究室主任。1945年8月在中共七屆一中全會上被增補為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

  1948年12月∼1955年6月任中共北京市委書記。1949年9月,作為中國共產黨的代表之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被選為全國政協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1949年10月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后任中央政法小組組長。1949年10月,被選為中蘇友好協會總會理事、中國文字改革協會常務理事。1949年11月∼1955年4月任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大會協商委員會主席。1951年2月∼1966年5月任北京市市長。1951年7月∼1956年11月任中央政法干部學校校長。1951年10月,兼任北京市人民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主任。1952年1月任中央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委員。1952年11月任國家計劃委員會委員。1952年∼1953年1月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委員。1953年1月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委員。1954年9月∼1959年4月任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1954年起任第二、三、四屆全國政協副主席。1955年6月∼1966年5月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書記。1959年4月∼1965年1月任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1959年6月在中共八屆一中全會上被選為中央書記處書記。1965年1月當選為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979年7月被補選為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11月兼任代秘書長。1989年4月任全國李大釗研究會名譽會長。1990年5月任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第一屆名譽會長。1994年1月被推舉為中國延安精神研究會第二屆名譽會長,同年起任中國黃河文化經濟發展研究會名譽會長。歷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

  是中共第七、八、十一、十二屆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委員,第五屆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

  1962年5月2日,在朝鮮接受朝鮮最高人民會議授予的一級國旗勛章。1964年10月5日,被柬埔寨西哈努克親王授予一級沙瓦德拉王家勛章。1983年6月28日,被秘魯議會授予秘魯議會大十字榮譽勛章。

  1997年4月26日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年95歲。
(責編:h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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