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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對於故意違反法律的人,
不管地位多高,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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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左一)在中共八大會議上
董必武(左一)在中共八大會議上
  依法辦事是我們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環節。依法辦事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必須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今后對於那些故意違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追究法律責任。

  ——董必武1956年9月19日在中共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題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講話

  [背景]

  董老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他早年留學日本,專攻法學對法學有淵博的知識,成為我國最早的、優秀的無產階級法學家。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董老就曾擔任中華蘇維埃最高法院院長,后來又在解放區主持政法工作,為創建和發展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民主政權和革命法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在抗日戰爭時期,董老在國民黨統治區領導了民主憲政運動,批判了國民黨的反人民的所謂《五五憲草》,並對國民黨頑固派所實施的反共反人民的法西斯暴行針鋒相對地進行了“合法”斗爭,取得了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董老長期全面領導我國政法工作,對我國的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特別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

  早在1940年,在政權建設上,董老就明確地提出“要使政府真正有權”,批評了“以黨代政”、“黨政不分”的做法,指出:“黨包辦政府工作是極端不利的。政府有名無實,法令就不會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權。過去有些同志以為黨領導政府就是黨在形式上直接指揮政府,這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特別重要的是,1956年9月19日,董老在黨的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了《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講話,從理論方面、實際方面,全面地、系統地論述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形成、發展和作用,總結了法制工作的基本經驗,分析了不重視和不遵守法制的根源,提出了健全法制的指導思想和加強黨對法制工作的領導及具體措施。這篇重要講話是我們黨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方面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光輝文獻。董老特別強調地指出:“我認為依法辦事,是我們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環節。依法辦事有兩方面的意義:其一,必須有法可依。這就促使我們要趕快把國家尚不完備的幾種重要的法規制定出來。……其二,有法必依。凡屬已有明文規定的,必須確切地執行,按照規定辦事﹔尤其一切司法機關,更應該嚴格地遵守,不許有任何違反。當然,在法制的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它的規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當地當時的具體情況,就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補充或變通執行的辦法。我們反對一切隨便不按規定辦事的違法行為。今后對於那些故意違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現在地位多高,過去功勞多大,必須一律追究法律責任。對於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僅要教育他懂得法律,還要教育他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就是清除不重視和不遵守國家法制現象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后,1957年3月18日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董老又從理論上、制度上、歷史的發展和實際的經驗方面,精辟地論述了什麼是法制和法制作用等問題,特別強調地指出“有法不依”的嚴重性,他說:“目前我們法律工作方面的問題,一個是法律不完備,一個是有法不遵守。這兩者哪一種現象較嚴重呢?應當說有法不守的現象比較嚴重。為什麼說有了法就要守呢?我上面說過,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我們立法是表達了我們的意志。我們自己制訂的法律,自己不守,怎麼能叫別人守呢?現在不守法、不依法辦事的是社會上一般公民多呢?還是國家機關干部多?我看是機關干部較多。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問題就更加嚴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東西,起不了作用。”

  ——張友漁 《人民日報》1986.03.05

  [簡介]

  董必武,原名董賢琮,又名董用威,字潔畬,號壁伍。1886年生,湖北黃安(今紅安)人。1903年考取秀才。1905年考入湖北“文普通”學堂,1910年畢業,獲清朝學部授予的拔貢學銜。后在黃州任教員。1911年參加了辛亥革命, 同年加入中國同盟會。1914年考入日本東京“私立日本大學”學習法律,在日本加入孫中山創建的中華革命黨。1915年6月回國從事反袁活動,兩次被捕入獄。1916年出獄后再度赴日本。1918年回國,參加護法運動。1920年秋在武漢建立共產主義小組。1921年7月出席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是武漢小組代表。隨后建立和發展湖北省的黨組織,任中共武漢區委委員、湖北民運部部長、湖北省委委員。第一次國共合作時領導籌建了國民黨湖北省黨部,並任湖北省國民黨工作委員會主任,國民黨中央候補委員。1928年赴莫斯科中山大學、列寧學院學習。1932年回國,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歷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執行委員,最高法院院長,工農檢察委員會副主任。1934年10月參加長征。到陝北后,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陝甘寧邊區政府代理主席。抗日戰爭時期和抗戰勝利后,是中國共產黨同國民黨談判的代表之一。1945年代表解放區參加舊金山聯合國制憲會議。曾任中共中央南方局副書記,中共重慶工委書記,中共中央財經部長,華北局書記,華北人民政府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歷任中央財經委員會主任,政務院副總理,政務院政法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代理主席。1975年1月起任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是中共第六屆中央委員,七、八、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1975年4月2日在北京逝世,享年90歲。
(責編:h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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